女子怀孕8月遭强制引产 计生办称准生证过期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明明有二孩生育证,离临产还有10天时却被计生干部强行拖去引产。7月30日,网友闯玉溪在金碧坊论坛发帖称,2005年她被强制引产,当时已怀孕8个月。近日,记者在玉溪找到了当事人唐

“明明有二孩生育证,离临产还有10天时却被计生干部强行拖去引产。”7月30日,网友“闯玉溪”在金碧坊论坛发帖称,2005年她被强制引产,当时已怀孕8个月。近日,记者在玉溪找到了当事人唐乐琼,她称网上所发布的信息都是事实。但时任计生干部的方红萍却表示,按照当时的法规,唐乐琼不能生二胎,让其引产是依法所为。

网曝

计生干部带人逼大龄孕妇引产

7月30日,金碧坊论坛网友“闯玉溪”发帖称:“我是一名孕妇,又是一名特产孕妇。我已合法登记了二胎准生证,2005年3月16日离临盆还有10天时,县计生局局长方红萍领着工作人员来到家里,他们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我去做掉孩子,当时我已37岁,怀孕8个多月,计生局局长目前仍逍遥法外无人敢管。”该网友还贴出了“生育注册登记表二”、“育龄人群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以及“玉溪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三张图片。

该帖发出后,连续被各大论坛、微博转载,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截至昨日15时许,数千网友评论了该帖。网友“金马脚下”评论称:“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来讲,这个计生局局长及其帮凶涉嫌故意杀人罪,这应该是一起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此外,还有很多网友支持当事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网友对该帖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当事人

持有二孩生育证仍被强行拉上车

日前,记者在玉溪市找到了该帖涉及的当事人唐乐琼,她表示,网上所发布的信息都是真实的,她还掏出一本红色的《新平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证》(下简称《生育证》),该证内“生育注册登记表二”注有“2002年4月26日申请生育贰孩”字样,并盖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公章。

唐乐琼称,1996年9月她生育了一个女孩,丈夫当时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平县支行扬武营业所工作,属于非农业人口。按照当时《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在不突破县的人口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由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唐乐琼夫妇于2002年4月19日申请了第二孩生育证,扬武镇计划生育工作站通过审查后,于当年4月26日办理了《新平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证》生育二孩证件。

2004年7月唐乐琼怀孕,预产期是2005年4月7日。她称,2005年2月21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口头告知其丈夫原发准生证无效,并于3月13日向她下发了新计生字(2005)03文件,宣布他们领到的《生育证》无效。3月14日,唐乐琼前往玉溪市计划生育局反映情况。“走出门口时遭到当时扬武计生委主任李云文和新平县计生局一名女工作人员等人的围堵,他们将我强行拉上车。”唐乐琼称,当时她就报警了,但警方做完记录就走了,她以回家拿衣服为由才得以脱身。唐乐琼向记者出示了一张2005年3月23日的诊断书——《玉溪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栏中写着“G2P2孕36+5周头位引产一死婴”,这证明了唐玉琼怀的是第二胎,同时,也佐证了其已怀孕8个月的事实。

计生干部回应

“发过生育证但政策变了,并未对她威胁围堵"

对于网帖所说的情况,时任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方红萍以及时任新平扬武镇计生办主任李云文均予以了否认,并表示,当时都是依法所为。

方红萍称,当年确实给唐乐琼夫妇发放了生育证,但2002年9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后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此外,按照《生育证》管理办法,《生育证》从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有效期限内未生育的,应重新申办《生育证》,唐乐琼夫妇2002年4月26日办理了二孩生育证,但是2003年未生育,加上有一方是非农业人口,他们的第二孩生育证是无效的。

“当时新法出来后,2003年和2004年都在清理注销和回收新法生效前发放的生育证,但是到唐乐琼家回收时,她就以找不到为由拒绝了。”当时上门回收生育证的李云文称,已要求唐乐琼找到生育证后送到计生办,并口头告知她不能生育。

“虽然原来的生育证没有明确标明期限,但是我们都会口头通知是一年的期限。”李云文说,当时清理注销生育证时,对于一非一农的生育证,如果持证人怀孕了就重新更换,如果没有怀孕就收回生育证。

2005年2月,当地计生部门发现唐乐琼怀孕了,就开始上门劝说。“刚开始叫她老公来做工作,她老公还同意了。”李云文称,当时只是宣传政策要求,并无威胁的言论,比如生下孩子会产生哪些后果,“我们没有开除她老公公职的权力。”

而对于唐乐琼遭到王鹏和李云文等人围堵并强制拉上车这一说法,李云文也予以了否认:“怎么可能,当时我们根本没有车。”他称,当时他们接到市计生局的电话称,唐乐琼在市计生局上访,他们赶到计生局后,唐乐琼看到他们就跑,他们在门口追上了唐乐琼,并再一次劝她打掉孩子。

“当时做了一个多星期的工作,最后她同意主动去市人民医院做引产手术。”方红萍称,唐乐琼还不让计生人员陪同,是农行领导和计生局的副局长以及唐乐琼老公的老师一起陪她在医院签字。“她不愿意签字,我才到医院,等她签完我就走了。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