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泽忠被免省人大代表职务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济南8月1日讯 记者从今天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悉,由青岛市选举的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张泽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

本报济南8月1日讯 记者从今天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悉,由青岛市选举的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张泽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7月18日召开第三次会议,依法罢免了张泽忠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

7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的罢免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罢免有效,张泽忠的代表资格终止。现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928名。

张泽忠,男,1953年生,山东昌邑人,于1972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学教师、校团委书记、青岛市教育局团委副书记。1985年至1995年历任青岛市委宣传部干事、共青团青岛市委副书记、青岛市市北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书记;1995年至1998年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候补委员、日喀则地委委员、日喀则市委书记;1998年至2003年任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2003年任青岛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2008年3月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