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安局副局长侄子打死交警”案3被告当庭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图为韩方奕 史英才生前的照片(5月12日摄)。 大连交警史英才在执行公务时被当街打死一案,26日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定殴打史英才致死事实成立,被告三人却

图为韩方奕

史英才生前的照片(5月12日摄)。

    大连交警史英才在执行公务时被当街打死一案,26日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定殴打史英才致死事实成立,被告三人却当庭翻供,均称未曾殴打。

    在进入审判庭之前,大连市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方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韩方奕、韩家敏、周胜强等三名被告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韩方奕出生于1987年,是北京演艺进修学院的学生;另一犯罪嫌疑人、其父韩家敏,是个做土石方生意的商人;第三位嫌疑人周盛强属当地无业人员,曾因为吸食毒品被沈阳警方行政拘留15天,周盛强在被警方控制之后进行的毒品检测中也呈阳性。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日11时30分许,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秩序中队民警史英才带领协警在执法过程中,对违章行驶的由韩方奕驾驶的辽B89G99号白色丰田轿车进行制止,协警员付建玮遭到韩方奕殴打。民警史英才上前制止,也被韩方奕、其父韩家敏以及周盛强等人殴打,当警方赶来增援时,史英才已被打倒在地不省人事。史英才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10分停止了呼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而对于检方的指控,三位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韩方奕称他当时只是抱住史英才,目的是为了“拉架”。韩家敏称自己当时没有在事发现场,他是事情发生之后才到达现场,并称当时曾打电话让他们不要动手,同时韩家敏还强调说,周盛强是个很“温柔”的人。而周盛强为自己辨解说,他没有殴打被害民警,只是与他发生过撕扯。

    在此案中被袭致死的民警史英才,出生于1979年,曾先后被大连市公安局授予个人三等功1次、个人嘉奖3次,多次获得大连市优秀公务员、交通管理能手和规范执法标兵等荣誉称号。记者26日见到刚刚走出法院的被害交警史英才的母亲陈女士时,这位在事发前体重为138斤的母亲瘦得只有80几斤。

    除了期间休息5分钟外,该次庭审接近5小时。 在当日的庭审中,部分大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当事人亲友、市民旁听庭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参加了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