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昨天在上海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希望进一步扩大共识、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反腐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昨天在上海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希望进一步扩大共识、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水平。

  周永康首先介绍说,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始终以严格的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始终旗帜鲜明、一以贯之地反对腐败。改革开放以来,面对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的考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新形势下,中国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反贪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充分依靠人民的支持和参与,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以更大成效取信于民。

  周永康指出,反对腐败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世界各国政府和政党面临的共同课题。近年来,面对跨国跨地区腐败犯罪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反腐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制定颁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机制,开展务实有效的合作,共同惩治和预防腐败取得了新的明显进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立5年来,致力于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实施,致力于密切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成员不断增多,影响不断扩大,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届研讨会以“国际合作”为主题,交流成功经验,研究突出问题,探讨深化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对于推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水平,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周永康建议:一要相互尊重,扩大共识。国际社会应当秉持相互尊重、求同存异、互利互惠、协作共赢的精神开展合作,充分理解、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采取的反腐败措施,不以损害合作方的主权、安全为代价,不搞反腐败领域的双重标准。二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各国、各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应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腐败犯罪的务实合作,着力解决引渡和遣返腐败犯罪嫌疑人、追缴和返还涉案款物、交换腐败犯罪信息等实际问题,努力消除腐败分子的“避风港”,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腐败犯罪的合力。三要健全机制,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作用,建立更加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进一步拓展成员之间的合作领域和空间。中国愿继续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发展提供支持,也希望国际社会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

  周永康强调,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参与国,中国不仅发起成立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还积极加入反腐败国际组织,参加和举办反腐败国际会议,开展双边、多边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目前,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今后,中国愿在所承诺的国际公约义务范围内认真履行相应国际责任,以更加积极、开放、务实的姿态,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开幕式前,周永康会见了出席会议的外方贵宾,并与全体会议代表合影留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曹建明主持开幕式。

  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周本顺,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高检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高检院副检察长邱学强,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委常委、秘书长丁薛祥,上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学兵,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出席开幕式。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由我国于2006年在北京发起成立、以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实施为宗旨的国际反腐败组织。来自84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名代表参加了本届研讨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