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批评食品监管不力导致违法者先富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担负着立法及修改法律的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事关国计民生、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不同意见,有辩论、有争锋,甚至有不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担负着立法及修改法律的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事关国计民生、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不同意见,有辩论、有争锋,甚至有不同观点的碰撞。在这种争论、博弈中求得立法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正是最高立法机关法律审议的题中应有之义。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与百姓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分组审议。许多委员在审议中畅所欲言,开诚布公地表达意见、建议。我们把来自人民大会堂的审议声音,原汁原味地呈现给读者。

  “多龙治水”管不住食品安全

  背景: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各部门负责、分段管理的体制。经过近两年来的实践,以及这次执法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实行分段监管还是统一职能,有了观点争锋。

  尹成杰:(分段监管)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当前的问题是,分段监管的体制不健全,经费不足,力量薄弱。现在最重要的是强化基层体系,乡以下“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辜胜阻:行政部门执法末端问题很多。由于多头治理,部门之间是见利勇为,有利益大家都“打篮球”,都去抢。对于责任,互相推诿,大家“打排球”。这样一种体制,我觉得应该改变。

  马力:分段管理体制是,每一个部门管一段,而部门是平级的,一旦遇到问题就容易造成推诿。而且资源不易整合,比如质检部门的检测检疫能力较强,具备相当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而工商部门在市场上要进行快速检验,时间限制等不规范。我们去多个市场看了后,感觉快检基本上是摆样子,难以起到作用。更关键的是市场由工商局来管,摊位能否租出去决定功绩,谁严格谁吃亏。所以,部门的职能要与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分离。

  温孚江:当时在讨论食品安全法时,大家建议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来统一领导与协调。现在的问题是,领导小组的工作力度怎么样?是不是还像过去一样,各管各的。这次人大的执法检查报告应该给政府一点触动。政府应该充分尊重全国人大这个有分量的报告,不是说说而已。现在基层的食品安全现状很不乐观,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行政化太严重、官僚化太严重,缺乏做实事的机构。

  对利润渴求为啥超过对法律敬畏

  背景: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对食品安全犯罪惩罚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太低,成为在很多委员中产生共鸣的话题。

  吕薇: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以及一些发达国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但是他们加强管理,加大惩罚力度。不要怪商家唯利是图,企业都是逐利的,关键是我们的制度和机制,违规成本太低了,他们可以有恃无恐。

  达列力汗·马米汗: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成本很低,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虽然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违法的成本太低。非法行为获利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被抓住的可能性。因此,他们对利润的渴求超过了对法律的敬畏。

  郑功成:我们有食品安全法,还有一批法规与规章,包括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等等,为什么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还是执法不严,执法主体形同虚设,法律法规没有落到实处,结果是违法者先富,越违法越易富,不顾人命者则暴富。

  如何形成广泛有效的监管

  背景:如何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给民众一个放心的餐桌,委员们结合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有了更多的发现和思考。

  陈斯喜:食品安全的战线很长,涉及面很广,涉及点很多,全方位地监管实际上很难做到。如何提高监管效率很重要,应该把监管的重点放在终端产品,也就是放在餐桌前的产品监管上,加大餐桌前产品的检查力度。

  郑荃:我们的检查组在呼和浩特举办的“三小”企业经营者座谈会上,发现了很多问题。我印象特别深的是,有一个卖豆腐的,非常老实,雇了5个工人,无照经营,他说他做的豆腐没有质量问题。我说谁来认定你的豆腐没有问题?他说他送检一个豆腐的样品,检测费是3000元,送了两次,就没再送,这样的费用他负担不起,只能不检测了,黑着卖,这样他就在监控的范围之外。我们参观检测站的时候,特意问了一下,检测豆腐样品多少钱,说是2800块钱,检测周期一个星期。这样的检测手段形同虚设,因为一个豆腐厂送来的样品不能代表所有的产品,一个工厂生产的也不止一个产品,他做的东西跟送检的东西根本是两回事,这种毫无道理的制度还在执行。

  这是基层准入制度的设立问题。我们讨论的结论就是应该好好研究合理设置“三小”企业的门槛准入,把他们拉进来加以管理,而不是把门槛提高,让他们游离在外面,这样才能有一个广泛的有效的监管。

  徐显明: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负起自己还未认识到的一种责任,即创造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诉讼条件,不要站在食品企业立场上,或是为了所谓“稳定”而压制诉讼,要尊重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在保证公民食品安全权利上负有终极责任。如果我们不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用法治的方式维护社会安全,还把重点放在“公权力”和政府体系的加强上,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年年执法检查,年年问题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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