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检机关提起公诉涉高铁犯罪案件8件25人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刚刚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京沪高铁 济南西站外景。 京沪高铁 高速动车车厢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列车员。 京沪高铁 高速动车车厢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列车员。 4月21日上午,济南铁路公安处看

 刚刚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京沪高铁 济南西站外景。

 

  京沪高铁 高速动车车厢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列车员。

 

  京沪高铁 高速动车车厢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列车员。

  4月21日上午,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讯问室。被铁路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逮捕的山东微山籍废品收购的女业主华秋香,面对济南铁路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如实供述了她唆使不法分子盗窃高速铁路施工器材并进行销赃的详细经过。

  经进一步调取证据,该院证实华秋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甚至与实施盗窃价值50余万元的高铁电力电缆、防落梁等器材的主犯形成了长期心照不宣的“合作”关系。据此,济南铁检院在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的同时,向济铁公安处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要求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准确定罪量刑。

  记者采访获悉,目前被告人华秋香已被济南铁路检察分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对这类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处罚显然畸轻,且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此,必须加大对此类涉及高铁工程建设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堵住销赃渠道,减少盗窃行为的发生。”济南铁检院检察长周传信告诉记者。

  举世瞩目的京沪高铁今天正式开通运营。

  京沪高速铁路自2008年4月18日开工,从北京南站出发终止于上海虹桥站,总长度1318公里,总投资约2209亿元。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次建设里程最长、投资最大、标准最高的高速铁路,也是新中国一次性投资额最高的工程。

  济南铁路检察分院政治部主任陈梅告诉记者,京沪高铁在山东设立6个站,是沿途设站最多的省份。针对管辖线路长、国家投资巨大、管理人员成份新、投建施工建设单位多且层层分包导致的施工人员结构复杂等特点,济南铁检机关审时度势,高度关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了“三接轨”,即:与沿线施工单位接轨、与沿线公安机关接轨、与新组建的运输管理单位接轨。随后,济南铁检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组织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京沪高铁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严惩了一批流窜作案的盗窃犯罪团伙,案件高发的事态得到有效遏制。期间,济南铁检机关共审查起诉涉高铁犯罪案件8件25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京沪高铁施工单位江苏华能建筑安装公司施工队临时聘用人员郑志卫与中铁十二局项目经理部雇佣司机杜英超串通一气,两人在负责钢筋的调配运送和装卸监管过程中,将一车钢筋私自运往某废旧钢材市场准备销赃,被民警发现抓获,涉案价值5.3万元。

  去年12月,公安机关对此案以涉嫌盗窃移送起诉。“我们审查认为,施工人员的身份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区别‘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决定于行为人是否有管理钢筋的职权。本案两被告人合谋,将运输途中处于自己监管下的钢筋私自转运销售的行为,正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职务侵占行为,且在占有管理下的运输途中的财物应视为本单位财物。”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的济南铁检院副检察长邵砚涛对记者说。据悉,今年1月,公安机关补查了上述两被告人职责方面的证据后,经济南铁检机关提起公诉,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郑志卫、杜英超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济南铁检机关还就施工物资管理混乱,入库手续完备,但出库的物资监管不严;施工材料屡遭沿线不法分子盗窃,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等情况与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剖析,查找引发犯罪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制定和完善强化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亡羊补牢”,减少各类犯罪的发生。

  记者采访了解到,济南铁检机关为确保高铁试运行期间及正式开通后的运营安全,突出专门检察机关工作特色,注意围绕辖区内涉及高铁刑事犯罪状况及法律适用、维护高铁建设和运营安全的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开展了富有成效的专题调研。

  山东省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刘日平告诉记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适时建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办案协作联系工作机制,对涉及京沪高铁的各类刑事案件,坚持适时介入、快速办理、专人负责;制定和细化了各项办案工作方案,在管内形成对涉及高铁犯罪严打严控的高压态势,有力地遏制侵害高铁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同时,坚持惩防并举的方针,坚持‘一案一建议’,在帮助涉案单位预防犯罪的基础上,延伸法律服务的触角,积极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既为高铁沿途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又为全力保障京沪高铁开通后的安全运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