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十佳女律师胡燕瑜被曝为重庆市高级法院执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 :重庆打黑除风暴中除了黑社会团伙被捣毁、高官落马外,还有一批与黑帮案件有关的律师也被查。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涉案律师胡燕瑜更是被曝是落马的原重庆市

核心提示:重庆打黑除风暴中除了黑社会团伙被捣毁、高官落马外,还有一批与黑帮案件有关的律师也被查。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涉案律师胡燕瑜更是被曝是落马的原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的情妇。

胡燕瑜生活照

 

胡燕瑜生活照

 

胡燕瑜生活照

中国新闻网10月18日报道 重庆掀起打黑除恶风暴,记者近日在重庆市公安局内部汇报资料图板上发现,除了黑社会团伙被捣毁、高官落马外,还有一批与黑帮案件有关的律师也被查。

《新快报》报道,重庆玉鉴律师事务所主任侯杰就因为一桩律师费250万元的刑事案件翻了船。据知情人士介绍,侯杰的案件涉黑。他拿到律师费后给警方办案的一位负责人奉上了巨额贿赂,以换得警方移交检察院时的“较轻犯罪情节”。有知情人还表示,侯杰曾是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官,人脉很广,有司法界的“及时雨”之称。不过,接受贿赂的警方办案负责人在打黑风暴中被抓获后,很快交代出了各色行贿人,侯杰也因此落网。

侯杰被抓获是在7月初,几天后警方对其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并将其私人所有的保险箱搬走,几天后又将保险箱送回,侯杰的一辆银灰色宝马730轿车也被警方扣留。

重庆一位法律界人士透露,“有些律师可以帮犯罪人操作减轻犯罪情节、减少判刑期限和改变量刑罪名、缩短服刑期、保外就医等,这样的律师最受黑恶势力青睐,一些黑老大也藉此不用坐牢,或者很快重出江湖。”

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是另一个被卷入打黑风暴的重庆律师。胡燕瑜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2001年创办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还担任了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律协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不过,重庆市法官学院院长、原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落马直接将这位美女律师拖下了水。

据全国知名律师周立太透露,胡燕瑜系乌小青的情妇。“他们的关系在重庆是众所周知的,胡燕瑜的许多案源都是乌利用自己的关系和权力介绍的。”一名司法界人士举了个例子:“某银行在重庆高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一个案件,标的数亿元。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久拖不执行,目的是强迫银行更换律师。当胡燕瑜作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后,乌便积极组织展开工作,在一个月内成功执行。”据称,仅此一案,胡燕瑜就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

 

胡燕瑜生活照

据知情人士披露,重庆市部分律师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据参与李义涉黑案代理辩护的重庆律师周立太介绍,据他所知,目前重庆有10余名律师涉案,其中有的涉黑,有的涉嫌经济犯罪。

重庆高院原官员为女律师拉案源

据称,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某,因与落马的重庆市法官学院原院长、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相关而涉案。

有知情律师向媒体透露,胡某系乌小青的情妇,乌不断利用自己的关系和权力,为胡介绍、安排案源,这些情况在重庆司法界已是公开的秘密。

该律师称,一些律师事务所已成为贪腐资金洗白的一个重要途径,许多法官贪腐时,为了保密,往往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洗白黑金。(记者褚朝新)

至少2名律师曾在检察院法院就职

周立太称,早在七八月间,他已经知晓10多名律师涉案的消息,但相关具体信息并未向重庆市律师协会通报。而一名曾加入专案组的知情人士也向本报记者证实,有多名律师涉案。

记者查询多名涉案律师身份发现,至少有2人曾经在重庆市检察院或重庆市法院工作,并担任一定职务。

据知情人介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律师有6名。

律师界“江湖及时雨”宝马车被扣

知情人士称,重庆玉鉴律所主任侯某,栽在了一桩律师费250万元的刑事案件上。

有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侯某在重庆律师界有“江湖及时雨”之称。而重庆律师周立太介绍,侯曾就职于重庆市检察院研究室。

上述知情人士称,因侯曾在重庆市检察院工作,人脉颇广,善于打点关系。他在代理一起涉黑案件时,拿到律师费后行贿警方办案人员,受贿警员在打黑风暴中被控制后,交代出了侯某。

侯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内勤曾告诉媒体,7月2日,侯某被警方控制。7月5日,警方搜查了其位于江北观音桥茂业百货楼上的办公室,搬走其所有保险箱,几天后又将保险箱送回,而侯某一辆银灰色的宝马730轿车也被警方扣留。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