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景汉朝谈司法与传媒监督 称存在五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针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今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

    针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今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五大方面问题。

  文章指出,随着中国进入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司法与传媒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逐渐突出。总体而言,新的传媒形势对司法工作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方面,新的传媒形势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极为宽阔的舞台,可以在更高的层面、以更大的规模、采取更加丰富的方式,宣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中创造的业绩。

  另一方面,由于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自身所具有的空前时效性、高度交互性、海量存储性等特点,这决定了一旦发生负面报道,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更为广泛,负面效果更难消除。此外,由于中国现在对境外媒体的管理越来越开放,有一些外国媒体出于意识形态偏见,或者是在敌对势力的操纵、策划下,经常利用一些司法个案大肆炒作,将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甚至对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制度恶意攻击。这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文章指出,传媒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民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文章强调称,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司法的内在规律。首先,司法活动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自觉地排除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这与传媒往往热衷于炒作社会热点、立场较为主观不同。其次,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步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应属无效。而传媒对案件的评判和报道是根据自身收集的素材进行的,手段和程序非常自由。最后,司法的权威是司法权能够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它要靠严格、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形象赢得。与媒体相比,两者在关注重点、信息来源、评价方式以及追求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文章认为,检讨和反思近些年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

  二是司法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妨碍了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如实践中还存在应当公开审判而未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的现象,这使传媒监督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

  三是传媒监督不够广泛。目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等,则涉及很少;

  四是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近年发展起来的传媒监督带有先天不足,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这些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传媒监督自身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破坏;

  五是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现在发展起来的网络媒体,则更具特殊性。由于网络资源的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加之便捷的检索性和互动性,其对社会公共事件,尤其是正在审判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可以在一夜之间掀起巨大的“舆论潮”,这对司法审判工作形成了巨大冲击。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