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贵州省委书记治乱角度的转变看民本政治的重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图:贵州省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瓮安县6.28事件现场 贵州省政府对其瓮安县发生的 6.28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在 7 月 3 日发生了明显的转机,即贵州省委在贵阳当天召开的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

 

 
图:贵州省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瓮安县“6.28”事件现场
 
 
      贵州省政府对其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在73日发生了明显的转机,即贵州省委在贵阳当天召开的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决定严查彻究在此次事件中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而且石宗源书记对本次事件爆发的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也进行了令人满意的剖析,要求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安民警要“时时、处处、事事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
 
    从这次会议透露出来的内容来看,石宗源书记领导的贵州省政府的治乱思路发生了明显的逆转,与一开始他草率地把整个事件的责任归于那些发动暴乱的人民群众相比,这次他明显地开始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地方政府自身的责任进行了有效地反思,这种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思路的转变使得整个事件的处理向良性轨道上转变,既而为其彻底稳定当地社会局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常言道:民有乱,当责官。一个地方的广大人民的权益是通过其地方政府来直接维护的。因此,那些真心维护广大人民权益的地方政府,也必然是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爱戴的。对于这些广受人民群众爱戴的政府,且莫说要他们大规模地去与政府作对了,哪怕外部对其政府进行摸黑,他们也是不愿意的,必然会主动维护其政府的形象。但是,如果这些地方政府腐败无能,不但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伸张正义,而且还要损害广大人民的权益,那么这样的地方政府就会完全走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也必然会遭到他们的唾弃。甚至矛盾一旦激化,这些人民群众就会针对政府作出大规模的过激行为来。因此,地方政府一些官员的腐败往往就是导致该地广大人民群众暴乱的根本因素。那么一旦遇到地方的百姓大规模的暴乱,地方政府的上级管理部门首先要问责的应是当地政府的官员,而不是那些参与暴乱的群众,虽然这些暴乱的群众因过激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也是要为自己的破坏行为负有一定法律责任的。
 
    反观贵州省政府对这次暴乱的处理过程,一开始贵州省委书记并不是首先去问责当地官员的,而是仍然从官本位出发,将一个重大的恶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简单、草率地归责于广大人民群众,让人们看不到当地政府的某些官员对该次事件负有丝毫的责任,尤其是对那些腐败官员的查究。73日贵州省委书记的讲话,则让人们看到他已经从“官本位”转变到“民本位”的角度来重新审视这次事件,这时他才看到了事件发生的深层的根源,要严惩那些腐败的地方政府官员,消除那些长期积累起来的社会矛盾,还给瓮安广大人民群众一片青天。
 
    但对于这个案件来说,仅是严惩那些对这个事件有责任的官员还不够,我个人认为这仅仅是为治乱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和基础,下面还要彻查事情的真相,以前草率公布的事件真相难以从逻辑上自圆其说,不能令天下民众信服。事实上,只要这些牵扯到自身利益的腐败官员一旦丧失了权力,那么他们就难以再按着自己的意志去干扰事件真相的进一步调查。如果贵州省委书记在依法惩处当地腐败官员的良好基础上,广泛地接受当地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发动人民群众去调查事件真相,做到 “兼听则明” ,还真相于天下,那么贵州省政府将赢得的不仅仅是广大瓮安人民的欣慰与人心的稳定,也将重新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缝合此前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已经形成的巨大信任裂痕!
 
    此外,我们也从贵州省政府对这次暴乱事件的处理前后角度的转变上看到了民本政治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所谓的民本政治,其核心的本质就是所有的政府公务人员要以民为本,一切言行都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既而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民本政治要求的是公共管理机关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和措施。正是贵州省政府能够及时转变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思路,从原来的“官本位”回到“民本位”,才能从维护广大人民权益出发,为其治乱重新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后续的实践将会证明,这条道路将是得民心、稳民心的正确之路。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