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四处奔波的李毅中该依靠谁?

2007-08-21 14:42 来源于:新华网 | 作者:郭松民 | 浏览:
截至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仍然在山东新汶煤矿的溃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那里有172名矿工兄弟被困井下,生死未卜(8月20日《新京报》)。
    截至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仍然在山东新汶煤矿的溃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那里有172名矿工兄弟被困井下,生死未卜(8月20日《新京报》)。但我不能确定他会不会很快赶往不算太远的山东邹平,那里刚刚又发生了铝水外溢事故,已造成9人死亡、64人受伤(8月20日新华网)。

  这个月,李毅中的心情可谓大喜大悲。月初,河南陕县成功地对69名遇险矿工进行了营救,李毅中情不自禁的说:“看到69名矿工陆续被救出,我心里一块石头落地了。”虽然他的表情依然严峻,但公众可以感到他的心情是欣慰的。不过当时就有网民警告说:李毅中不要高兴得太早!结果没几天,就发生湖南凤凰沱江大桥垮塌事故,造成惨重伤亡,我们从电视上看到李毅中风尘仆仆地赶到了凤凰。然而凤凰的事故未了,山东新汶煤矿又发生了溃水事故,新汶的溃水事故还在抢救中,邹平又发生了铝水外溢事故……

  李毅中何其疲惫!也许他是高级官员中最辛苦的一个了,我不由得猜想,他应该有怎样坚强的神经和强有力的心脏,才能去面对这样接踵而来的惨祸?

  其实,李毅中原本是不必这样像消防队员一样四处奔忙的。作为国家最高一级安监部门的首长,他扮演的角色理应是“制度的供给者”和“制度的监察者”,只要演好了这两个角色,重、特大安全事故就决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此起彼伏地发生。

  应该说,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制度,虽然还不尽完善,但也基本上够用了。倘若这些规章制度都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则至少可以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到一个正常的标准,因此事故频发的关键,恐怕就在于他没有扮演好制度的监察者的角色。

  但我们又怎么能忍心责备李毅中呢?他是如此的不辞辛劳。不过李毅中也应该认识到,他自己并非千手千眼观音,倘若不能找到成千上万的人一起来监督安全制度的落实,自己将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好的“制度的监察者”。

  那么,李毅中应该依靠谁呢?靠地方官员吗?他们只会把GDP看得比安全生产更重要,更何况还有腐败的因素;靠老板吗?老板们只会把利润看得比工人的生命更重要,否则的话他们就不是老板了。所以,李毅中唯一可以依靠的力量,就是那些作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最大受益者的工人。

  在河南陕县的透水事故中,之所以最后能够营救成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有朱年群、曹百成、吉先法等几位经验丰富、富有威信的矿工能够把大家团结起来,配合井上的营救;而在山东新汶煤矿的这次透水事故中,之所以这么多的人未能在险情发生时及时升井,则是因为害怕被罚款,没有接到井上的命令就不敢擅自行动。

  李毅中是不是应该考虑这样的举措:由安监部门在所有的矿山、工地、工厂中聘请工人安全监督员,由安监部门对他们进行培训,发放补贴,定期召集他们开会,随时调查他们反映的情况,同时禁止企业解雇他们——有了这样一张广大而严密的网络,才更有利于让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当然,要这张网络发挥作用,还需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各地安监局长的绝对政绩,出事则严厉问责,决不文过饰非。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