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色交易”举报者获刑十年半是否公平

2023-08-04 19:33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李春富 律师 | 浏览:
母亲吴女士带着许晓娇不满两周岁的女儿,从此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具体原因,还需从50万元款项说起

——最高法关注的普通刑案

“要命的50万元,是借款还是赃款?还是封口费?”

         

许晓娇,女,江苏连云港人,因举报镇江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赵某“以权谋性”,被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判刑十年六个月,上诉,被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其母亲吴女士带着许晓娇不满两周岁的女儿,从此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具体原因,还需从50万元款项说起……
 

许晓娇原为某法院书记员,因弟弟患精神分裂症多年,父亲在工地干活坠落重度摔伤等多种原因,辞职成立公司自主创业。2019年3月,与镇江市委办公室主任赵某成为微信好友。

 

同年4月8日,赵某获知许晓娇在镇江金山寺旅游,私信可否当晚留宿镇江,被许晓娇拒绝。次日,赵某又以另一微信号添加许晓娇,称可介绍业务,约10日晚在酒店面谈。见面后,五十多岁的赵某又搂又抱,最终与许发生了性行为。过程被许晓娇记录并保留。因赵某未兑现许诺,许晓娇于2019年4月18日截取部分视频发送赵某,被拉黑,许晓娇随即以群发短信的方式向镇江市主要领导进行举报:称赵某与自己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可能导致怀孕。

         

赵某被举报后,于4月20日联系许晓娇要求“消除影响”,并称可以提“要求”,许晓娇提出“借款50万元,出具借条和支付利息。”但赵某只手写空白《收条》一份,注明若许晓娇违约(不能公开他们之间的性爱视频)需赔偿赵某500万元,并要求许晓娇照此收条抄写一份。后案发,许晓娇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拘,7月5日因怀孕取保候审。

 

此50万是给的封口费、分手费、还是补偿费?存在一定争议。但很难构成刑法理论中敲诈勒索罪的“四部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胁迫~被害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赵某因自己的特殊身份及承诺,才获取了许晓娇的“性服务”。因事后拒不认“账”,遭到许晓娇的揭发检举,赵某此时并未受到财产损失,但为了不给自己的仕途留下不良影响,赵某提出给(借)钱和解,同时要求许晓娇转发其编辑好的短信发给相关领导,用于消除影响。此时许晓娇对赵某的举报已经完成,许晓娇持有的“把柄”已经无法对赵某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此处的50万元应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非因胁迫产生的后果。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许晓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揭发隐私、举报违纪等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本案判决后,申诉人及家属均不服,上诉后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向镇江中院、江苏省高院申诉均被裁定驳回;2023 年 5 月 10 日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已与申诉代理律师进行交流,接收了申诉人的材料。……

“即便是按照法院的认定,许晓娇确实敲诈勒索了50万元,法院判决许晓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是否属于量刑不当、明显重判?”

         

答案是肯定的,属于明显量刑不当

         

1.量刑明显重于“同类”性质案件。

 

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相适应”,重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涉案金额500万元,属于明显的组团行动犯罪,主犯获刑10年,赵红霞缓刑。本案许晓娇基于赵某引诱和承诺才与其发生性关系,被骗后进行了举报,却被判刑十年六个月。再如某当红男星吴某某控诉陈某霖敲诈案,同样是以分手费、曝光情人关系等为要挟借口,陈某琳得款1400万元,还有3700万元未遂,却只被判三缓三,罚金10万元,而许晓娇仅向赵某“借”款50万元,却判刑10年6个月,罚金15万,差距为何这么大呢?就连轰动一时的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辅警许艳敲诈勒索案,一审许艳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上诉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许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前述“同类”案件在事实、情节构成敲诈的情况下尚能缓刑和改判,何况许晓娇还有“借钱”、举报的情节呢?判例虽然不是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但是最高法也一再要求加强类案检索,实现“类案同判”,因此,同类案件判决也是具有参考作用,否则,法院的判决就起不到教育和指引的作用。

         

2.被害人有过错的,法律规定可以对行为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本案许晓娇即使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也绝非无辜,其利用身份地位利诱许晓娇发生性关系,存在明显过错,而对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2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条主要就是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当事人量身定做的。

对于本条规定,曾参与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前法官黄应生,在其《〈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文中,特别对“敲诈勒索特殊情形的从宽处理”作了详细解读:《解释》第6条第2款使用从宽处理而不是从轻处罚的表述,意味着不仅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在定罪(即法定刑幅度)的认定上也可以从宽处理,即使符合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加重或者情节加重情形的,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不适用加重处罚。即: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2)敲诈勒索数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

(3)敲诈勒索数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应当严格限定条件、注重社会效果、实现罪刑相当。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构成敲诈,本案的涉案金额也是属于数额巨大而非特别巨大情节,也就是说量刑不当,明显过重!

         

赵某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人民的公仆,理应为人民服务,但其却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引诱他人为其提供“性服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共道德,也严重违反党纪国法!遭举报后更是拿钱封口,干扰作证,企图蒙混过关,将各种不利后果推给女方,自己全身而退,如放任其行为还可能滋生更多的权色交易,这对我们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乃至对法律的尊严,都是一种严重挑战。

 

本案,最少存在明显的量刑不当,申诉却如此困难,除法律规定,我们还应当审视,法律是在为权贵服务,还是为人民服务,是否公平正义,目前本案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7月25日于北京

责任编辑: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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