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称高钙奶含菌超标130倍仅为个案 案底显示累

2006-05-01 18:00 来源于:证券日报 | 作者:李冰 | 浏览:
中国香港食物安全中心29日发布的6月份食物安全报告显示,雀巢一款牛奶产品被检出蜡样芽胞杆菌超标近130倍,饮用后可能导致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 7月31日,《证券日报》记者采访

    中国香港食物安全中心29日发布的6月份食物安全报告显示,雀巢一款牛奶产品被检出蜡样芽胞杆菌超标近130倍,饮用后可能导致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

    7月31日,《证券日报》记者采访雀巢(中国)公关部经理何彤。她对此表示:“此案属于个案,并非所有产品都有问题,被检验的仅为个案。”

    雀巢喊冤称属个案

    专家质疑不可能

    据了解,该调查的起因是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之后相关部门于上月8日在香港黄大仙华润万家超市抽取了一个236毫升雀巢脱脂高钙牛奶样本,产品同月10日过期。

    据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16800个食物样本中发现了40个不合格样本,其中黄大仙华润万家超市出售的雀巢脱脂高钙牛奶饮品,被检出蜡样芽孢杆菌超标,含量为每毫升含1300万个,与法定上限(每毫升10万多个)相比超标120倍。

    香港食物安全中心表示,进食含有过量蜡样芽胞杆菌或该菌所产生毒素的食物,可能引致呕吐或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称,目前已经立即要求有关商店停售及销毁问题食品,并进一步抽取样本化验。

    何彤对《证券日报》表示:“雀巢公司已将同批次产品送往独立第三方实验室作检测,检测的结果表示产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完全安全,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

    广东知名乳业专家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候表示:“芽胞杆菌含量超标只有两种可能:第一,奶源受到了污染;第二,二次加工时候受到了污染。芽胞杆菌含量超标130倍,那么这个奶污染的就已经相当严重了,喝多了可以使人中毒。”

    他同时强调:“雀巢的回应太牵强,这件事不可能属于个案,如果查出一盒奶有问题那么同一批次的奶肯定都有问题,任何一个奶企都不会单独生产一盒奶,都是按照批次整体生产加工。”

    据了解,40个问题食物样本中包括33个早前已经公布的样本。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已经向有关厂商发出警告信,表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中心会提出检控。

    食品安全中心态度急转弯

    雀巢官方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候强调:“此种产品在中国大陆并没有销售。”

   《证券日报》记者走访了北京几家超市,没有发现该类雀巢脱脂高钙牛奶,但在淘宝网上看到雀巢三花高钙脱脂奶粉有售,且售价为168元,近期有6件销售。

    雀巢(中国)在7月31日下午发给《证券日报》的声明中称,雀巢在收到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的报告之后,已经及时了解了情况。声明中称,香港食品安全中心对雀巢回复称:在调查期间发现有关奶品厂及零售商的卫生情况均属满意,而有关奶品厂的运货程序(包括储存食品温度)亦属满意。除仅此的不合格样本,中心已从有关奶品厂及零售商共抽取了两个同类型的奶类样本进行测试,结果全部合格。

    雀巢表示,香港食品安全中心已于2011年6月20日来公司直接抽取样本调查,而公司亦于同日将同批次产品送往独立第三方实验室作检测,两者的检测结果均显示产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完全安全,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

    雀巢食品遭尴尬并非首次

    早在2005年5月25日,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该省市场儿童食品质量抽检报告,其中雀巢奶粉赫然被列入碘超标食品目录。雀巢当时表态:调查后再公布详细情况。

    同年,据《海峡都市报》报道西安市一名王女士日前在开封食用才4天的雀巢“力多精”奶粉中发现了一条长约1 厘米正在蠕动的黑虫。之后西安市卫生、工商部门已对该产品做出消费警示。雀巢召回陕西省内的同批次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排查,同批次的“力多精”奶粉都被召回。

    2006年3月,郑州工商局公布:雀巢美极鸡粉抽检不合格。

    2009年7月,雀巢奶粉钙及磷含量过低被警告,当时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发信警告雀巢公司,指公司一款婴儿奶粉的钙及磷含量低于法例规定。当时雀巢发表声明,公司自行进行的测试显示奶粉的钙及磷含量均达法例要求。

    2010年10月5日,《维权万里行》周刊报道,北京丰台区赵先生购买了雀巢咖啡,拆开一包准备要泡的时候,发现袋子里竟然有活虫,虫卵一堆。雀巢公司道歉并作出了赔偿。

    如此看来,在当下国内乳企普遍被认为“不靠谱”的情况下,披着洋货外衣的雀巢似乎也并非十分“靠谱”。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