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聂磊涉黑案今宣判:“保护伞”毁证据_人民监督网 

青岛聂磊涉黑案今宣判:“保护伞”毁证据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记者从19日举行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聂磊涉黑案将于3月20日,在青岛胶州法院宣判。 青岛中院院长邹川宁说,聂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堪称

     记者从19日举行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聂磊涉黑案将于3月20日,在青岛胶州法院宣判。

  青岛中院院长邹川宁说,聂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堪称青岛涉黑第一案,备受社会关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组织了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审判人员提前介入,并于去年12月20日至3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聂磊涉黑案已经基本审理完毕。

  聂磊案涉案人员多达140余人,判决书长达几百页。为了整理判决书,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从今年元旦到春节假期几乎无休。

  邹川宁说,聂磊案审理的难点在于,不少部门机关为聂磊充当“保护伞”,将很大一部分证据销毁,导致无从查证。

  另外,聂磊和他的黑势力团伙在岛城嚣张多年,犯案时间长达十几年,作案数量巨大。聂磊还聘请了很多“大腕”律师为其辩护,法官要将公诉机关指控的每一项罪名进行仔细确认,难度很大。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