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频发揭安全隐患问题 专家称主要存3方面_人民监督网 

电梯事故频发揭安全隐患问题 专家称主要存3方面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事故频发,诸多问题需要追问:问题电梯如何进入运营?相关各方对于事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刑事手段可否介入责任追究?受害者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7月10日晚,深圳地铁4号线清湖

 事故频发,诸多问题需要追问:问题电梯如何进入运营?相关各方对于事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刑事手段可否介入责任追究?受害者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7月10日晚,深圳地铁4号线清湖站电梯发生伤人事故,该电梯被封闭停用。

  7月5日,北京地铁四号线奥的斯扶梯发生事故,一人死亡,30人受伤;

  7月7日,上海徐家汇一商务楼奥的斯客运电梯出现瞬间下滑事故;

  7月7日,南京地铁二号线汉中门站奥的斯升降电梯出现故障;

  7月10日晚,深圳地铁4号线扶梯发生事故致两名乘客受伤;

  7月11日上午8时50分,上海地铁3号线曹杨路站一部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停运,网友微博称有乘客摔倒,“腿上好多血”。

  ……

  一系列电梯事故令人心惊,而国际电梯巨头、世界500强奥的斯电梯公司也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7月5日北京地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叫停奥的斯513MPE型自动扶梯在全国范围的使用,但事故还是接二连三地发生。看来,有问题的电梯,远不止奥的斯一家,更不止于那一个型号。

  电梯事故一再发生,电梯生产者、使用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该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受伤死亡的乘客及其亲属,该得到怎样的赔偿?这些问题,备受公众关注。

  全国“叫停”,奥的斯不言“召回”

  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7月5日北京地铁电梯事故。

  当天上午9点36分,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一部自动扶梯发生“逆行”事故,造成1名少年死亡、30名乘客受伤。

  当日,北京市政府通报伤亡情况,发生电梯事故的京港地铁公司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7月6日,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轨道运营管理处处长张文强表示,已经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暂停采购奥的斯自动扶梯。

  7月7日,在“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扶梯事故处理情况”通报会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巨明称:“在事件当天,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北京市正在运行的同类奥的斯品牌扶梯全部停运,进行隐患排查。在事故发生两天后,国家质检总局专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国自动扶梯的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奥的斯513MPE型自动扶梯。”

  张巨明介绍,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影响质量安全的环节很多,包括设计、生产、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改造各个环节。从发生事故的这台电梯看,设计、生产、制造、安装、维护保养都是由奥的斯企业承担。“从目前的初步分析看,我们认为奥的斯电梯公司对这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来自政府方面的指责,奥的斯电梯公司公共事务部经理李明杰表示:“调查还没有结束,根本原因现在还无法确定,对是否启动产品召回没有进一步评论。”

  而此前有媒体援引奥的斯电梯公司的解释,电梯产品有其特殊性,是建筑的一部分,如果要召回就必须全部拆掉,将影响建筑物构造,因此无法像汽车一样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今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0年底,全国电梯已经达到162.85万台。全国每年平均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的趋势。也有媒体统计,从2007年至今,奥的斯电梯每年都至少发生一起事故。

  赔偿责任成了“皮球”

  北京地铁四号线事故发生后,事故死亡儿童的父亲吴丛林向京港地铁公司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共计120万元赔偿。不过,对方只肯一次性给予70万元赔偿。

  对于赔偿70万元的说法,京港地铁公司负责善后的李经理予以否认。至于家属提出的120万元,李经理认为金额过高。

  相比于此次四号线地铁事故家属向地铁公司要求赔偿,北京的范朗先生此前就向奥的斯公司提出过索赔。

  2010年4月23日,范朗的母亲许广兰在武广高铁长沙南站乘坐扶梯(西子奥的斯有限公司制造)时,因扶梯行至中途骤停而摔伤,导致右膝三处骨折。在长沙南站管理方的安排下,许广兰住进长沙铁路医院。虽然经过229天的住院治疗,但至今未痊愈。经长沙铁路公安处鉴定,许广兰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范朗就此提出了46.5万元的赔偿要求。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范朗多次与武广高铁长沙南站、奥的斯电梯公司长沙办事处进行协商。武广高铁长沙南站方面认为事故原因系奥的斯扶梯质量问题,范朗应向奥的斯电梯公司索赔;而奥的斯电梯公司虽然口头上承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始终不愿意履行赔偿责任。

  奥的斯电梯公司赔偿能否实现,对比去年年底的深圳地铁事故,目前看来并不乐观。深圳地铁公司表示,此前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都由地铁公司垫付,已向奥的斯电梯公司索赔,但到目前为止的半年多时间内,奥的斯电梯公司仍没有给过地铁公司一分钱。

  范朗向记者表示:“奥的斯电梯公司已将事故发生时长沙办事处的负责人调离,现任负责人不愿意和我们商谈赔偿问题。”

  在该类事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为何会落入索赔难的境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出现事故之后,有关方面都不想承担责任,都想把责任推给别人,这都是他们不负责任的表现。“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任何推诿都是不对的。运营方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尽早给予受害人赔偿。”

  电梯事故究竟谁负责

  在7月7日北京地铁事故处理情况通报会上,京港地铁公司新闻发言人杨苓表示:“作为这部电梯的生产者、制造者和目前的维修、维护保养者,奥的斯电梯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现在和家属进行协商,在责任认定清楚之后,再和相关方面协商解决。”

  据杨苓介绍,北京地铁四号线开通前,京港地铁公司就与奥的斯电梯公司签署了《维修维护保养合同》,到目前为止,电梯的维护保养还在合同的范围内。“在责任认定之后,我们会根据合同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奥的斯电梯公司相关的责任进行追查。”

  对于京港地铁公司认定应由奥的斯电梯公司负责的说法,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表示:“车站应先行赔偿伤者后,再向电梯生产企业追偿。”

  邱宝昌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车站方面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包括受伤害旅客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理损失。

  如果确属电梯质量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车站方面可在先行赔偿伤者后,向电梯生产企业追偿。

  杨立新也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及其家属最好是向地铁或者铁路方面请求赔偿,因为他们的责任最为直接,向他们行使请求权最为方便。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和静钧则表示,奥的斯电梯公司诡辩电梯并非汽车,不能拉回修理厂修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召回”包括停止运营、更换零件及现场改变设计等。他还介绍,2008年奥的斯电梯公司在法国使用的电梯,普遍测出电梯车内辐射异常,奥的斯电梯公司立即宣布召回。中国城市地铁三分之一电梯来自奥的斯电梯公司,召回某一类型电梯,意味着奥的斯电梯公司不仅要补偿地铁公司的损失,也要补偿地铁乘客出行不便引起的损失。

  此外,在“叫停”程序上,和静钧认为有关部门的做法有待商榷。问题出在奥的斯电梯,奥的斯电梯公司是应该站出来“叫停”所有这类存在安全隐患电梯的第一责任人。而质检总局的“叫停”,既没有解决第一消费者与厂家的责任关系,也没有涵盖运营商与厂家的责任关系。在我国法律中,“召回”只有隐约出现在汽车一类产品上,奥的斯电梯公司有一千万个理由不怕消费者,而且即便消费者提起侵权诉讼,巨额诉讼成本也会帮奥的斯电梯公司吓退敢于反抗的消费者。

  电梯事故后果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事故频发,那么,问题电梯是如何堂而皇之地进入到公共安全领域运营的?

  据范朗提供的一份长沙车站起草的《关于旅客许广兰在长沙南站因自动扶梯故障摔伤后的处理经过情况汇报》显示:“发生事故时,武广高铁车站的自动扶梯等设备均没有验收交付即投入使用。”

  而据了解,铁道部日前也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铁路局自7月7日起,积极消除隐患,确保电梯安全。

  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告诉记者,近年来,由于地铁、高铁大型工程的纷纷上马,这些公共场合的施工、设备等安全隐患问题会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线。

  何红锋认为在此类安全事故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责任:首先是最基本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受害者有权向施工方、设备提供方以及运营方提出赔偿要求;其次是行政责任,近年来国务院一再提出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在大型工程事故频发的背后,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行政处罚;最后是刑事责任,尽管地铁、高铁的招标并未纳入到政府招标,但在地铁、高铁的运行中,不乏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企业高管出现的身影,若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可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此类公共场合客流量大,若不在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对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做全方面的监督,安全事故随时都有爆发的可能性。”何红锋说。

  同时,何红锋希望近期频发的设备质量事故能够真正引起政府的重视,“不少重大工程都是在政府的要求下,甲方被迫要求乙方缩短工期,缩短工期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有可能影响到工程质量”。

  “公共安全重于泰山,一旦在此类场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事故原因查明后,一定要依法追究到底。”何红锋最后表示。

  应强制奥的斯“召回”

  吴睿鸫

  作为闻名全球的电梯生产商家,奥的斯目前在中国经营奥的斯、西子、大连星玛和江南快速四个电梯品牌,但是因近年频发“倒行逆驶”,已引起国内公众对这个电梯品牌的严重不信任。据京港地铁公司通报,发生在北京地铁事故的电梯仍在质保期,6月22日才刚刚进行了例行检查及维护保养。这意味着,奥的斯产品本身极有可能在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缺陷和不足,应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然而,公众召回呼声,却遭到该公司强势拒绝。奥的斯发言人声称,电梯产品有其特殊性,是建筑的一部分,如果要召回就必须全部拆掉,将影响建筑物构造,因此,无法像汽车一样召回。奥的斯给公众反馈过来的声音,从表面上讲,似乎合乎情理,而且也冠冕堂皇,而实际是在耍偷换概念的把戏!

  奥的斯发言人的潜台词,无疑是在告诉我们:一个产品的召回,都应像汽车一样,拉回汽车4S店来检修。倘若电梯需要召回,当然也必须拆掉,再运到奥的斯厂子里去。实际上,奥的斯电梯换个零件,改变既有设计,停止运营等,也算是召回。譬如,2008年,由于在电梯按钮中发现放射性物质,美国奥的斯电梯公司法国分公司,立即决定召回受到影响的500多台电梯的问题按钮。而这次召回,同样也不是将整个电梯拆下来,而是更换问题按钮。奥的斯之所以在产品召回上故意耍赖,“内外有别”、偷换概念来欺骗和忽悠公众,显然是想逃避责任。

  有缺陷就应召回,这是任何负责任企业都应作出的选择。北京的事故调查得出的初步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这类电梯设计隐患的危险性和不可靠性,而之前两起类似案例,可以作为佐证。需要说明的是,造成损害后果,并非召回的必要条件,但损害后果的发生(北京和深圳人员伤亡),应加速召回的进程。

  目前的问题是,尽管从2007年起,我国召回范围从汽车扩大到家电、儿童玩具和食品,但是,与国外遇缺陷产品召回,会提供备用机、作出赔偿等相比,目前国内产品召回,不但启动起来异常艰辛,而且消费者利益损害也难以挽回。面对奥的斯电梯公司的傲慢与无礼,公众期待国家职能部门出手,否则召回恐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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