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庆安县为建形象工程强拆居民房屋_人民监督网 

黑龙江庆安县为建形象工程强拆居民房屋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调查动机 黑龙江省庆安县两户居民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强拆。让人不解的是,房屋被强拆前,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对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甚至连强拆通知都没有。 更让人不解的是,强拆

 调查动机

  黑龙江省庆安县两户居民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强拆。让人不解的是,房屋被强拆前,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对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甚至连强拆通知都没有。

  更让人不解的是,强拆房屋前后,庆安县建设局及县政府发出3份撤销房屋产权证的决定书,这3份决定书或于法无据,或因适用法律错误遭质疑。

  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庆安县政府为何有此举动?

  为给形象工程让路,黑龙江省庆安县居民杜连贵和刘占学的房产成了拆迁目标。由于两人不接受拆迁补偿条件,拒绝自拆,当地政府决定从撤销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下手。

  但是,让杜连贵、刘占学感到意外的是,庆安县政府连续3年发出3个撤销房屋产权证的决定书均存在问题:第一个决定书,县建设局引用的是废止的法规。面对质疑,建设局自己撤销了;第二个决定书,县建设局又因无主体资格被上级政府撤销行政决定;第三个决定书,县政府引用行政许可法撤销房屋产权证,专家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正等待法院裁决。

  “灭失”

  居民房屋突遭强拆

  杜连贵和刘占学的房屋位于庆安县城南哈伊公路北侧,房屋的位置正处于县政府规划中的哈伊公路景观带建设“50米控制红线”之内,属于动迁范围。

  杜连贵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他的房屋是1993年建的,当时的面积是225平方米,房子建好当年就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1997年,杜连贵将其中的84.1平方米住房卖给了刘占学,并办理了房产转让手续。2001年换发了产权证。

  据杜连贵和刘占学说,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的房子,在没有许可、没有听证、没有补偿,甚至连强拆通知都没有的情况下,庆安县政府只与他们“商量”了两次,就被强拆了。

  杜连贵说,第一次“商量”是在2009年7月23日;第二次“商量”是在2009年10月29日,两次“商量”的主要内容是:

  房子必须拆除;如果不拆就强拆;如果主动拆除可以给点奖励。副县长当时是这样说的:如果主动拆除,可以考虑适当给你们两万三万作为支持工作的奖励。

  对于县领导给出的拆迁条件,刘占学、杜连贵两人没敢当即拒绝,谎称回家商量商量再说。

  “第二天上午9时,我家小卖店的房门被人一脚踹开,庆安县哈伊路控制线内拆迁工作指挥部副指挥王至龙带十多个人闯进屋,说是执行强拆任务。

  “不由分说,我和爱人就被人架出房外。”杜连贵说,房外到处是穿制服的人,他们两家门前的路段被临时交通管制。120、城管、建设局、公证处、信访办以及不知哪来的车辆停满了一条街。他的妻子被人架到一辆车上不让下车,他自己被4个工作人员看着。一辆铲车的铁臂伸向他家的房顶……顷刻间,一家人辛苦经营16年的房产变成一堆瓦砾。

  闻讯从100多公里外赶回来的刘占学只看到自己“坍塌的房屋和黑压压的人群”,他“一点都靠近不了”,几名工作人员早已经把他控制起来。

  “在途”

  行政决定频出“问题”

  杜连贵、刘占学两家的房子“灭迹”了,可房子的权属证还“活着”,“活”在政府部门间往来的公文里。

  2008年10月10日,县建设局乡建办工作人员给刘占学、杜连贵两人分别送达了《关于注销建设局在2001年1月10日向杜连贵颁发的141.6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书》和《关于注销建设局在2001年1月10日向刘占学颁发的8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书》两份决定书。

  两人感觉事情有些不妙。因为此前,曾经有建设局乡建办的工作人员找过他们,说要收回其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被他们严词拒绝。来人说是县里建景观大道要占地,县政府要求谁经手办理的产权证由谁收回。

  庆安县建设局注销两人房屋产权证的理由是: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及相关证明的情况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两房屋所有权“属登记不实”。依据是“参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杜连贵说:“接到决定书后,我们俩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书。同时经过咨询律师,我们得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建设局下达决定书之前就已经被废止了。于是,建设局在2008年10月29日撤销了该决定书。”

  然而,事情到此才刚刚开始。2009年7月21日,庆安县建设局又分别给刘占学、杜连贵下达了一份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书,理由仍是“登记不实”,依据则是“根据事实”。

  刘占学、杜连贵要求建设局拿出“登记不实”的证据,要求查看产权登记档案,结果被告知原始档案丢失。

  “原始档案都丢失了,建设局又是如何断定我的房屋产权登记不实呢?”刘占学说。

  2009年9月15日,两人向绥化市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到一个月,绥化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庆安县建设局无权注销刘占学、杜连贵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决定撤销庆安县建设局下达的注销两人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书。

  不过,在此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的前3天,刘占学、杜连贵两人的房屋就被强行拆除了。

  刘占学、杜连贵认为,自己合法的房子被非法强拆,于是将庆安县政府告上法庭。立案、开庭,刘占学、杜连贵等着庆安县法院的判决。

  2010年12月6日,刘占学、杜连贵等到了《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杜连贵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书》和《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刘占学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书》;随之,12月13日,庆安县法院中止了刘占学、杜连贵诉庆安县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

  面对第三个决定书,刘占学、杜连贵的代理人认为,庆安县政府适用法律错误。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是依据《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我们不知道违反了《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哪款规定。而且,《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违反了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其中也没有撤销房产证的规定。再者,颁发房产证、撤销房产证并不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同时第十二条确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没有一条适用本案。

  “这是一个概念上的错误:混淆了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苗正达说:“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行政鉴定等。依据受理内容的不同,行政确认可作出如下分类: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通过药品经营企业登记对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等;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刘占学、杜连贵就这份决定书将庆安县政府告上了法庭。现在,他们还要继续等。

  “内幕”

  拆迁难点为吊销房照

  采访中,《法制日报》记者得到一份材料——庆安县哈伊公路综合管理办公室的汇报材料。这份日期为2008年9月18日的《哈伊路控制线内拆迁工作初步想法汇报》称,该办围绕哈伊公路建设、辟建城市新区、创建百万园林城市三大总体目标,以树立庆安良好形象,为城市建设长远发展拓展空间,彻底治理城乡接合部的脏、乱、差……

  该汇报材料称,哈伊公路两侧共有56家拆迁户,总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其中门市房永久性建筑8户,总面积1440平方米;临时建筑、违章建筑47处,总面积3060平方米;两个单位的围墙在控制线内。该办要力争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哈伊路50米控制红线内临时建筑、违章建筑、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全力做好拆迁各项工作,为哈伊公路景观带建设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汇报材料提出了在拆迁工作遇到的难题,其中难点是吊销被动迁户的房照问题。

  材料中写道:“对门市房中永久性建筑,按照常委会定的无依据颁发的房照,谁发照谁负责收回,由纪检委牵头成立清查小组。但在实际落实中有较大困难,一是当事人已经退休;二是该地区(元宝乡)乡建档案被盗,居民持有的房照是唯一凭证,吊销依据不足,容易造成不稳定因素。”

  由此可见,刘占学、杜连贵的房屋产权证是“按照常委会定的无依据颁发的房照,谁发照谁负责收回”,且“该地区(元宝乡)乡建档案被盗,居民持有的房照是唯一凭证,吊销依据不足”。

  记者手记

  庆安县的拆迁秘诀:“灭失”与“在途”两手硬。

  灭失:法律上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

  刘占学、杜连贵的房产灭失是由庆安县政府违法行政造成的,因为他们的房屋产权证现在依然合法有效。

  “灭失”刘占学、杜连贵的房产,在庆安县不足为奇。但是,“在途”手法的灵活运用实在出人意料。

  “在途”一词是一位资深律师用非法言法语对本案的点睛:3个决定书让刘占学、杜连贵忙了3年多,不过,县政府的形象工程一点都没耽误,对两人房产灭失应负责任的人还有了坚固的盾牌:“法律咋说,咱咋办。”一个“在途”让庆安县政府的政绩、形象双丰收,连一点儿麻烦都没有。

  如果庆安县政府的第三个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还会有第四个决定书,再错再发。就算刘占学、杜连贵有愚公的精神,几个回合后,他们面对的只怕是现任庆安县领导们的“儿孙”了。那时,阑珊处的“高手们”会兴高采烈地讲述自己的手段——庆安县的拆迁秘诀:“灭失”与“在途”两手硬。

  难道说,庆安县政府真的不懂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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