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中国土地制度存在政府权力强侵民权问题_人民监督网 

于建嵘:中国土地制度存在政府权力强侵民权问题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近日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着政府行政权力强制侵蚀民权这一本质性问题,很多地方都把侵占农民土地作为获取利益和政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近日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着政府行政权力强制侵蚀民权这一本质性问题,很多地方都把侵占农民土地作为获取利益和政绩的重要手段。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已成农业税取消后,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和焦点问题。

  《新京报》昨天引述于建嵘说。近20年来,农民被征地约1亿亩,获得的征地补偿费与市场价的差价约为2万亿元(人民币,约4166亿新元)。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5000万到6000万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他们有的成为城市居民,但还有近一半没有工作,没有保障,引起纠纷。

圈走宅基地是对农村的掠夺

  对于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圈走农民宅基地(农民自住用地),以换取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现象,于建嵘看成是城市对农村的又一次掠夺。长期研究中国农民和社会问题的于建嵘指出,如今失地农民抗争手段也激烈多了。在税费争议时代,最主要的抗争方式也就是上访、相互宣传等,但在土地纠纷中,农民动辄就到县、市政府部门门口或被征土地上静坐、游行示威甚至到高速公路、铁路上静坐。

  他说,目前引发土地纠纷原因包括不经农民同意强迫征地、补偿过低、即使补偿低还发不到农民手中、补偿款被贪污挪用等等,主要还是因政府征地和占地引发。

  他认为,土地纠纷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如果不限制某些官员在征地时拥有的无限权力,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但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昌平指出,中国要把九亿农民变成只有两三亿农民,要把几百万个自然村变成八九万个中心村,不拆不建怎么可能?

  2002年,时任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上书给时任总理朱镕基,痛陈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严重性,引起高层和全社会对“三农问题”的关注。

近些年一直从事农村问题研究的李昌平提出,中国要发展城市化,要搞新农村建设,整合土地是必经之路,大拆大建不可避免。

  他认为,中国农村拆建的总体思路、方向是对的,但一些做法错了。政府不应在农村拆建中作为经纪人,比如山东诸城,政府为挣钱搞房地产开发,开发商为了挣钱,什么事都干得出来。“所以只要政府想在这里面挣钱,肯定会出现利益分配问题,就会跟农民产生矛盾。”

  而在吉林德惠市,当地政府只为农民服务,没有挣钱,还贴钱,农民集中居住后节约出很多土地,建了养殖小区,并实现农业机械化耕作,农民非常满意。

  李昌平认为,现在整个财政体制把乡镇搞得没钱花,而土地收益成为基层政府主要财政来源,所以就要以地生财。

  他建议中央财政要给地方财政一定的保证,中央要让地方政府吃饱,要让地方政府变成公共服务者,而不是让其成为企业。中央要用服务性的政府指标去考核地方政府,才能让基层政府定位在服务者角色,土地整理才能做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风田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推行的“农民集中居住”、“宅基地换房子”,不管以什么名目,其核心都是在侵吞农民的宅基地权益,都应该打住,“毕竟农民的宅基地不是唐僧肉。”

  郑风田说,“农民集中居住”这种做法始于江苏,2001年前后,苏州、无锡等地富裕乡镇出现农民集中居住试验,当时是为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后来江苏全省推广。此后,随着“新农村建设”,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类似做法。这种做法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对宅基地补偿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中央应该尽快明确和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权,给农民发放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证书,同时,积极试点,探索宅基地进入市场的流转办法,确保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地方提出让农民用宅基地换社保,变成城市户口等等,郑风田认为这不合理,因为享受社保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宅基地为前提。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