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问题”难逃“领导责任”_人民监督网 

“司机问题”难逃“领导责任”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温州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两日内开三次房,且价格离谱,事件曝光后引发公众热议。温州市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系蒋珍明的司机李某某未经请示、冒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温州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两日内开三次房,且价格离谱,事件曝光后引发公众热议。温州市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系蒋珍明的司机李某某未经请示、冒名顶替先后在三处宾馆开房。(见本报今日天下版)

    原来,三张诡异的房费发票都是领导司机擅自所为。既然是司机违规,人家又不是领导,舆论的愤慨与联想自然可以灰飞烟灭了。温州调查组的回应是迅速的,也是详尽的,但就回应的内容看,不禁让人产生羡慕之意:一是羡慕司机,比如“龙禧大酒店1176元发票问题”,调查组回应说,“系蒋珍明及其驾驶员入住房号分别为1216和1220房,两人共消费1176元(每间房价572元/天)等”,抛开“既然是分别入住怎么叫冒名开房”的疑虑不说,在住宿上,领导和司机的待遇是一视同仁的,司机混到“房价572元/天”这个份儿上,该知足了;二是羡慕领导,有一个忠心耿耿的司机,不仅“未经请示”就给自己安排了超标房,事发后还能主动担责,实属不易。

    说句实话,这样的调查结果恐怕尚难浇灭公众心中的块垒。在权力场,领导和司机的关系,无异于左手和右手的关系,司机违规出了问题,即便果真是“冒名顶替”,领导真能脱得了干系?有几个问题还需要调查组继续核实:一者,“冒名顶替开房”的事情,是不是只有这么一例?核查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按图索骥,到财务部门看看报销发票是不是只有这么三张“司机冒签”的字迹就是了;二者,司机有这个胆量恐怕还是惯性使然,既然东窗事发,恐怕当事领导也不能逃脱“领导责任”的关系,毕竟,司机行使的“超能力”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那么,会不会是让渡于领导手里的公权力?“领导司机”向来是个语义繁杂的词汇,真假问题层出不穷。

    譬如从上世纪80年代末兴起集资之风的丽水,这两年饱尝集资苦果,影响最坏的当属丽水两领导司机集资案;至于各地酒驾、交通事故等找司机掉包顶罪的,每年都有新版本——相互联系,我们不难发现一个“能量守恒定律”:司机的“牛气”,来自对领导的“义气”。那么,一旦疑似领导出了问题,而偏偏又是司机出来圆场,这个时候,舆论与民意保持应然的警惕恐怕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领导司机的问题,说到底,还是权力泛化而缺乏有效制约的问题。瑞安房费事件,但愿不会“来得快也去得快”,这样一个“高效”的“司机版调查结果”要想服众,还需要有更为翔实、更合情理的解释——而事件的问责,恐怕也不能只是“到司机为止”,不然,这只会启发公权者赶紧配个司机,启发民众无妄感慨:有个司机真好!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发票门专题

http://www.jdwsy.com[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special-025-1.html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