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市委书记走的是腐败的“上策”啊_人民监督网 

原来市委书记走的是腐败的“上策”啊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浙江温州瑞安市委书记在杭州开两天会,却开了3家宾馆的发票,最高的一家一天房费1000多元。昨日,春城晚报发表了毕晓哲的文章《给被曝光的市委书记献一计》,文章写到:鄙人不

 浙江温州瑞安市委书记在杭州开两天会,却开了3家宾馆的发票,最高的一家一天房费1000多元。昨日,春城晚报发表了毕晓哲的文章《给被曝光的市委书记“献一计”》,文章写到:“鄙人不才,愿给这位市委书记献计献策,共分上、中、下三策供参考。”其上策是“辟谣”,这位市委书记也不妨说:“票不是自已开的(找个司机或临时工当替罪羊即可),钱不是公家的,已责令司机(或临时工)进行了深刻检讨……”相信还是能抵挡一阵子的,说不定也就大事化了了。
  
  果然一语成谶。据后续报道,温州市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系蒋珍明的司机李某某未经请示、冒名顶替先后在三处宾馆开房。“处理意见”为“驾驶员李某某行为违反有关财务规定,责令瑞安市委办公室按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
  
  难怪有网友戏称,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智商和领导们日趋无耻的道德现状的矛盾。前车之鉴看多了,自然明白事理了,领导化解个人危机的套路不过就那几招。学学内蒙古那位女检察长因高档“官轿”被曝光就称,“车子是借的,牌照是临时的,发现问题后已及时取下。”我想“辟谣”被称为上策,把那些被官方指责“捕风捉影”的帖子内容进行回应解释,既能与丑闻撇清关系、金蝉脱壳,又能给自己博得信息开放透明、及时回应网络监督的美名。更何况,通过房费的分解,还知道原来住那么贵的宾馆,吃的可全都是方便面啊!更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回应好处多多,何乐而不为?
  
  然而,这样的回应真的能让瑞安市委书记脱身吗?正如前文所述,网民也越来越难应付了,不像过去政府说什么便信什么了,对如此回应,很多网民抱怀疑态度,说不是宾馆都有监控器嘛,到底是谁开的票一看监控器就全知道了。不过,我倒真相信即使找到监控录像带,看到的还是司机李某某。堂堂瑞安市“一把手”难道任何事都要亲力亲为?就算自己不差遣,识时务的司机也会跑前跑后张罗这些琐碎事。开发票之类,自己不出面反而更能避人耳目。只不过说对冒用自己的名字开发票一点不知情,倒解释不通。若真不知情,那只能说明这已经是潜移默化的惯例了,潜规则反映了官员对身边的人的纵容。
  
  带着司机出差,对食宿消费毫不知情说得过去吗?蒋珍明书记住哪,既然在同一个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再由司机去结账开票那也很合理啊,不署书记的名能顺利报销吗?可为何书记非得说自己毫不知情呢?说自己不知情就能完全撇清干系,置身度外了吗?我看未必,去年九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换句话说,要是领导管不好身边工作人员,依然责无旁贷。
  
  司机也可称作“领导身边的人”,为领导办事,为领导负责,为领导打点。作为亲信,领导自然对司机很放心,还可以放心到让司机以自己的名字办事。领导的放心,恰恰说明了某些领导的“灯下黑”,亲信们与领导的贪污受贿行为“打成一片”了,领导吃肉,司机当然就要“喝汤”,贪官们必然有几个得力干将做“开路先锋”。权力要监督,权力之下的权力也要监督,然而某些地方连“一把手”的监督都形同虚设,权力之下的权力的监督更无从谈起。领导干部的政治角色和社会地位,决定了领导干部“包围圈”实质上是权力流失圈、腐败寄生圈和利益共生圈。必须从正确行使权力和严格监督制约权力入手,管住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就等于管好了“身边人”。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发票门专题

http://www.jdwsy.com[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special-025-1.html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