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书记”与“坏司机”演绎的权力丑剧_人民监督网 

“好书记”与“坏司机”演绎的权力丑剧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市委书记杭州2天开3房事件,最近激起强烈的民意问责。温州调查组最新回应称,温州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在杭州开会两天开了三家宾馆发票,其中两张发票系蒋司机未经请示所为,现

    “市委书记杭州2天开3房”事件,最近激起强烈的民意问责。温州调查组最新回应称,温州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在杭州开会两天开了三家宾馆发票,其中两张发票系蒋司机未经请示所为,现已责令瑞安市委办公室按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对这名违反财务规定司机进行通报批评……(1月27日浙江在线)

    终于等到官方回应。问题是,这种表面及时公开的回应,给人的感觉恰恰是在对真相进行百般掩饰。只要具备起码的理性,都不可能从这样的民意回应中感受到半点对民意的尊敬,没有真诚只有虚伪的官方回应,也不过就是对民意的侮辱与戏弄。

    针对“在杭州开会两天为何开了三家宾馆”的疑问,官方回应是市委书记在回温州途中遭遇大雾封道,为安全起见不得已临时折回杭州住进龙禧大酒店。相信公众都会恍然大悟,原来又是天灾惹得祸呀。此前很多人质疑发票上龙禧大酒店房费为1000多元,而该酒店并无此价格的房间,由此对那一夜市委书记到底如何进行消费的情况想入非非。而官方回应则是,这位市委书记夜里在这家酒店吃了方便面,由此增加的费用一并算到住房费上了。

    真是极其伟大而缜密的危机公关呀。所有疑问都有答案了——是“天灾”让这位市委书记多住一天;是“坏司机”违反财务规定以市委书记名义乱结账;更重要的是,市委书记绝没有像公众猜测的那样,在酒店做不方便透露的事,而只是在酒店吃方便面。吃方便面的官员,当然容易成为素朴廉洁最好的意象了。可以说,这样的官方回应,无处不在地强调着一种信息,那就是在这件令公众很不爽的事件中,只存在“坏司机”,官员则是“好书记”。

    真的不屑再去驳斥如此恶心的民意回应了。只想问最为简单的问题,那就是,连一个身边的“坏司机”都管不好,又凭什么算“好书记”,去为百万市民服务呢?就算这位“好书记”两天内开三个宾馆真的没有干见不得人的事,也绝对不可能消减他在“坏司机”随意冒着他的大名去报销差旅费的问题严重性,这种慷国家之慨,满足个人之欲的做法,就是典型的隐性腐败。更何况,这样的“司机作恶”真是第一次吗?以为一个简简单单的纠正与批评,就可以掩蔽掉这种隐性腐败的潜规则,恐怕蒙蔽不了民智,反而还会招致民意更大的羞辱。

    所有的权力掠夺,都是以伪善与恶相的两种姿态出现。也就是说,伪君子与真小人,是权力作恶的两张面孔。“好书记”与“坏司机”,很可能就是这两种面孔的最好诠释。不难想象,在温州官方的民意回应出来之后,有一种权力可能藏在暗处,带着伪善阴险地坏笑看着公众为这样的结果无奈地奔突;而那名“坏司机”只能以一张可耻又可悲的面目,去为真小人与替罪羊这两种角色埋单。而民意注定又会在一片无奈中,继续经受公共资源被权力掠夺的煎熬。

    “市委书记杭州2天开3房”事件的民意回应,体现了权力对民意缺乏真正的尊重,并没有以谦卑而真诚的心态,去公开事实的真相。在这则新闻后面,数以万计的网民回应,都证明所有人都能看清楚“好书记”与“坏司机”真面目。在网络时代,放下傲慢姿态的权力,绝不代表就拥有了良好品性。现在有太多虚伪而阴险的权力已经学会在真相面前设置重重迷魂阵,试图把公众绕得晕头转向没有一点脾气,来让公众权利福祉在暗流汹涌下被掠夺得更加荒凉。只不过,这些权力唯一改变不了的就是,权力在民意博弈中,永远也不可能有真正战胜民意的智慧力量。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发票门专题

http://www.jdwsy.com[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special-025-1.html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