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何书生做李敏、吴小华的证婚人_人民监督网 

让何书生做李敏、吴小华的证婚人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央视社教中心某法制栏目记者李敏,于12月4日被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为由,从其北京的家中带走已经数日。 10月8日,《北京青年报》率先以《山西检察官进京连夜抓走

    央视社教中心某法制栏目记者李敏,于12月4日被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为由,从其北京的家中带走已经数日。
  
    10月8日,《北京青年报》率先以《山西检察官进京连夜抓走央视女记者》为题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随后,京城各大平面媒体均予以高度关注。
  
    在媒体的穷追猛打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才通过自家的“正义网”对李敏涉嫌受贿案做出回应:“本案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根据检察院公布的案情,李敏的“受贿金额”高达22万元。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行贿人”不是别人,而与李敏有肌肤之亲的男朋友吴小华,吴小华同样因为“行贿”已经被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带走。
  
    据相关媒体报道,湖南一名企业家吴小辉曾经在大亚湾有一块土地,后来转卖给了山西的一家国企。该国企改制后被太原市一名郝姓商人买走,一同买走的还有大亚湾那块土地。郝姓商人于2006年3月找到吴小辉,要求吴小辉以高出市场价值多倍的数额回购那块土地,被吴小辉拒绝。不久,吴小辉就因在土地买卖中有行贿行为被抓,但很快又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2006年12月,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又以涉嫌合同诈骗再次拘留了吴小辉,由于没有直接证据,公安部曾两度批复“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得介入”,吴小辉最终得以释放,他随后委托律师向山西省的公安、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滥用职权。
  
    2008年1月17日和7月,杏花岭警方和检察院又分别抓捕了吴小辉和其三弟吴小明。
  
    据相关媒体披露,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违规插手这起经济纠纷的幕后主要推手就是该院的检察长何书生。
  
    吴小辉再次被太原杏花岭区检察抓了进去后(第四次被抓)。李敏以中央电视台的身份与《法制日报》、《新京报》的记者一同前往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采访。他们在检察院采访时,检察长何书生没在,该院另外一名负责人接待了他们。他们采访结束离开检察院后,何书生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根据这位记者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何书生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
  
    值得注意的是,李敏在关注此案期间,与吴小辉的二弟吴小华(案外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与之同居。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抓捕李敏的“罪证”是,李敏同居的男友吴小华通过银行转给她的22万元款项,而该钱被李敏用来购买了一台高级轿车。杏花岭区检察院从银行提取了这笔款项的转账票据。
  
    根据媒体的报道,这起所谓的“受贿案”案情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非常简单。受贿人:央视女记者李敏;行贿人:与李敏同居的男友吴小华。
  
    “如果李敏的受贿罪成立的话,除非全国人大修改《刑法》”一位网友戏言,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在为虎作伥。
  
    我们虽然不那么相信太原的法律,但我敢肯定,在这么多媒体的关注之下,李敏不会被太原方面“黑办”。
  
    在此,笔者也向李敏和吴小华建言。李敏:如果你还爱着你那同居的男友吴小华的话,就马上决定嫁给他。吴小华:如果愿意将李敏作为自己终身伴侣的话,今天晚上就向她求婚。
  
    明天,你们俩就在看守所举行婚礼,让何书生做你们的证婚人。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