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法院决定对律师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_人民监督网 

江苏靖江法院决定对律师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中新网 泰州4月6日电 (记者 朱晓颖)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6日介绍,靖江市法院在审理朱亚年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中,鉴于王全璋律师违反庭审纪律,扰乱法庭秩序

    中新网泰州4月6日电 (记者 朱晓颖)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6日介绍,靖江市法院在审理朱亚年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中,鉴于王全璋律师违反庭审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已起到惩戒作用,无继续拘留的必要,遂决定于4月6日提前对其解除拘留。

  并且,法院告诫其作为律师应当依法辩护,遵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法律尊严。

  2013年1月22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亚年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4月3日上午,靖江市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王全璋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朱亚年辩护。

  据靖江市人民法院介绍,当日庭审中,辩护人王全璋多次打断合议庭成员以及公诉人的讯问,扰乱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并训诫。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王全璋用其手机拍摄,被审判长发现,审判长当即指令法警对王全璋的手机予以暂扣,待休庭后处置。法警当即通知该院网管员到场,发现该手机显示“云录音”状态,法警当即将此情况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在庭审结束后要求辩护人王全璋留置谈话。谈话过程中,审判长要求辩护人王全璋提供手机开机密码,其自始至终都未能提供有效密码,致手机无法打开。

  该法院决定,鉴于王全璋上述行为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对辩护人王全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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