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油田公安分局答应重新研究案件_人民监督网 

甘肃酒泉油田公安分局答应重新研究案件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前几天,酒泉油田公安分局一范姓警察联系我,了解我对该案件处理的意见,但是借口该案件已经在2009年结案,不好再做修改,这个警察这样的没有任何根据的说辞不知道来自哪一条法

前几天,酒泉油田公安分局一范姓警察联系我,了解我对该案件处理的意见,但是借口该案件已经在2009年结案,不好再做修改,这个警察这样的没有任何根据的说辞不知道来自哪一条法律,本人自2009年以来从来没有停止过申诉,也不打算停止,直到真正看到这个案件能够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把败类和垃圾清除出维护社会稳定的警察队伍,本人首先通过网络敦促酒泉公安局能知错能改,下一步打算采取司法途径,同时不断到北京相关部门上访,请司法界同行帮助控诉,根据司法判决在进一步在国外网站用外文暴光,再下一步通过国外媒体记者朋友在传统媒体上暴光该案件的诡异处理结果,生命不息,决不停止,直到看到中国法制进程按照领导人所说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