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服戴警徽接受法庭审判

2008-10-10 01:06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 浏览: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地下审判一庭,湖北省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张德勇头戴警徽、身着警服端坐上诉席上。

——“一审受贿罪犯”身穿警服头戴警徽接受二审法院审判让谁尴尬?

 

    本图:湖北省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张德勇

  人民监督网讯:(记者朱瑞峰湖北襄樊报道)2008年10月9日9点,在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地下审判一庭(地下室),湖北省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张德勇头戴警徽、身着警服端坐上诉席上。从法庭大门走进来的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等三名法官及襄樊市人民检察院的两名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看到此情景,惊讶的迅速转过身来,退出法庭门外。

     经法官、检察官窃窃私语后,审判长孙团声身穿便服走近上诉人张德勇温和的说:“这不合适吧!检察院的人……。”张德勇顺从的摘下警帽、脱下警服。

     当法院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穿上法袍走进法庭坐到审判席上时,上诉人张德勇又穿上警服、戴上警帽稳坐在上诉席上。

     此时,坐在公诉人席上的襄樊市人民检察院的两名公诉人周忠涛、熊富华(检察员)脖子通红、面色很是尴尬。

     审判长孙团声说:“老张你怎么又穿上了?”

     上诉人张德勇对着麦克风大声的说:“在一审判决书没有生效前,我张德勇现在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同时呢,我还是人民警察,我戴国徽、穿警服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审判长说:“老张,请你配合一下。”

     《人民监督网》于2008年7月7日以《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贿“悬”案》为题报道了张德勇警官,遭湖北省襄南监狱监狱长熊自农打击报复、当地检察机关炮制冤假错案后,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网民纷纷在互联网发表评论,并对襄樊市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质疑。

     人民监督网的报道,引起了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高度重视,该院审判委员会及时终止了已经作出的维持原判裁定,并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同时,人民监督网编辑部向湖北省省委领导特快专递了该报道,湖北省委政法委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司法厅纪检部门对襄南监狱监狱长熊自农进行调查。

     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张德勇的辩护律师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一村、襄樊市思杨律师事务所何贵林律师唇枪舌剑的批驳了公诉检察官提交的证人证言,并当庭要求证人出庭,接受法庭及辩护人的询问。

     公诉检察官说:“证人出不出庭,由法庭作出决定,不能你们说了算。”

     北京辩护律师韩一村反驳说:“法庭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要求证人依法出庭做证。证人杨明春声称,互联网上吵的很凶,这个事太敏感,我不想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做证,违反刑事诉讼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检察官的证人证言纯属诱导、胁迫证人作证,其取证程序完全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而在法庭取得的证人证言中,恰恰与检察官取得的证人证言相反,足以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中午12点25分庭审结束后,襄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周忠涛、熊富华以有事情急着回家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采访。并称:“你去采访孙庭长(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就行了。”

     记者采访了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孙团声。

  孙团声法官:我们法院有规定,未判决前,不接受记者的采访。

  人民监督网记者:将记者证给我,我再给你换一个证件。这是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介绍信,我现在以中国公民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之规定对你实施监督,不得拒绝,拒绝就是违法。

  孙团声法官:“我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我愿意依法接受你的监督。

  人民监督网记者:请你谈一下张德勇涉嫌受贿案的情况。

  孙团声法官:张德勇涉嫌受贿案,原由我庭一位年轻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你们人民监督网报道后,法院审委会认为该案有很多疑点,所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领导指定由我担任审判长,原主审法官担任审判员。”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意公开透露姓名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来到记者入住的宾馆说:“张德勇案件一看就是个假案。襄南监狱监狱长熊自农派监狱纪委书记何润生多次到我们法院进行游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张坚与我们熊自农监狱长是原司法厅的老同事,张德勇要重判,最起码要维持原判有期徒刑。”

  审判委员会委员又对记者说:“襄南监狱监狱长熊自农让人打着张坚副院长的旗号忽悠我们法院法官,他熊自农哪里晓得,你们人民监督网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坚副院长邮寄的公函,早就转批到了襄樊中院。湖北省高院张坚副院长在人民监督网的信函上批示道:“认真对待舆论监督,依法办理该案。——张坚。”这才引起了我们审判委员会成员的高度重视。”

  据悉,人民监督网向襄樊市人民检察院特快专递了报道后,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胜坤在检察院例会上严厉的说:“张德勇受贿案办的有瑕疵,办案人员要提高办案水平。办案人员造假造的太蠢。重新换张纸,别人也不会抓住你的把柄。现在是网络时代,两亿多网民在时时刻刻监督着我们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人民监督网的报道给我们每一位检察官都敲响了警钟。”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一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检察官取证时,对证人杨明春限制了二十多个小时的人身自由,并且,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申明证人的义务和责任。反而,检察官对证人进行威胁、诱导。证人袁朝伟在前几次笔录询问时都实事求是的叙述了事情的真相,由于没有迎合到检察官办案的需求,襄樊检察机关又搞了第四次、第五次的诱供,但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只出具的对公诉有利的多处涂改的证言,张德勇受贿案完全是一起冤假错案。”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冤狱案专辑专题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