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假错案(上)

2007-06-20 12:05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 浏览:
人民监督网 于2007年3月5日,3月9日分别刊登了两封群众来信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辜店主致残、淳安县法院执行副局长姚春妹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群众来信刊登后,立刻被全世界数十
    人民监督网于2007年3月5日,3月9日分别刊登了两封群众来信“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辜店主致残”、“淳安县法院执行副局长姚春妹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群众来信刊登后,立刻被全世界数十家媒体尤其是著名网站转载。世界各地的网民在网站上发表评论对淳安县法院法官欧打公民、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表示愤慨!淳安县司法机关有关人士也在网站上发表评论对群众来信予以质疑。一时间“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互联网成了人民群众、海外华侨与“法官”控辩的虚拟“法庭”。“控辩双方”在互联网上昼夜奋战发表评论。
 
    日前,记者前往美丽的千岛湖畔淳安调查群众来信所反映的情况,以求还原案件的神秘面纱。千岛湖位于浙江淳安县境内,距杭州、黄山各150公里,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后花园,湖内碧水呈奇,千岛百姿,自然风光旖旎,生态环境佳绝,因湖内拥有1078座翠岛而得名。明朝的一名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著名清官海瑞曾在当时的淳安当过知县。
 
      吴燕青:淳安县官员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群众
 
    吴燕青对记者说,2007年3月6日下午,我到公、检、法、县委、县府、政法委等部门去发网站刊登的“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辜店主致残文章”。当到县政法委去时,政法委副书记(2003年时淳安县法院分管执行的常务副院长)汪孝群问我们发了多少,发到什么地方,我说都发了,发了好几百张,我问他发这个犯不犯法的,他说发这个是违法的,扰乱治安的。又质问我记者叫什么名字,什么电话号码,记者是怎么知道的,我说是上网知道的,名字和电话号码那上面有的。我说发这个东西目的是让领导知道,你说我发这个东西犯法,那姚春妹把我打成骨折都没有人去抓她,为什么?后来,汪孝群说叫我们走正规渠道,我说我们到处告状上访五年了,到现在都没人理睬我们。
 
  
 
本图:淳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汪孝群
 
    2007年3月13日上午,淳安县司法机关在县政法委副书记(2003年时任淳安县法院分管执行的常务副院长)汪孝群的支持下,动用司法资源优势,对来信的群众进行打压。淳安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以来信的群众涉嫌诽谤为由进行传唤、恐吓,并声称县政法委叫他们调查的。
 
 
 
 
    我吴燕青反映的全是事实,当时在车上我因对执行人员的行为不服和害怕就挣扎着要下车,结果被法警(兼驾驶员)余国樟打了二巴掌。在法院办公室里被姚春妹等人打了以后,郑红进看着我满脸是伤,就对余国樟说你前面不是烫伤了吗!到医院去看看。余国樟说,没有,郑红进就对余国樟使了一个眼色,余国樟这才明白过来走了出去。接着郑红进走到对面办公室不知对谁讲,讲我把余国樟烫伤了,余国樟到医院去挂盐水了,那人说你(郑红进)怎么不和他一起去,郑红进说,不用了,打电话给他(余国樟)老婆去服侍他了。这是他们当着我的面做假证,因为根本就没有开水烫着他,开水瓶是空的,没有开水。下午我妹妹到法院去的时候,看见余国樟好好的,根本没事,想过去和他打个招呼,他敢快退到办公室把办公室门关上不让我妹妹看他。晚上还知道他在酒店喝酒。烫伤了能去酒店喝酒吗?
 
    我丈夫到法院来找我,我听见他的声音也不敢喊他,怕我丈夫看见我会激动起来跟法院的人争吵会被他们打。接着法官又把我关在厕所边上用手拷把我吊着拷起来,中途余永忠看我坚持不住要昏过去了,就进来把我吊得低一点,还倒开水来给我喝,当时我腰部很痛也不管地上脏不脏就躺到了地上,不到半小时,姚春妹走来看我躺在地上就脱口大骂,大声喊着叫我起来,说什么到底是街上卖的,这么脏的地上都躺得下来,你还想躺在地上装死啊!接着又把我吊得高一点。
 
本图:执行局长姚春妹

    简介:将案外人吴燕青殴打致残并诬陷入狱、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剥夺公民吕小花房产
 
    他们法官把我带到看守所,姚春妹站在我后面,看守所民警吴国友看我脸上身上都是伤就问我身上的伤是哪来的,我看了一下姚春妹,含着眼泪违心地说是自己碰掉的,他叫我写上去。胡国友说我是女的,要是男的就把我的衣服脱掉检查一下。这时姚春妹走开了,我就问胡国友可不可以翻供,我说是他们打的。他说可以的,我就把前面写的撕掉,我刚要写,有人说:你头脑清醒一点,我们判你二年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我就不敢写是他们打的了。
 
    后来,郑红进他们给我做笔录叫我签名字,我看都不敢看就签了,也不知上面写些什么,我心里想管他们写什么,打都敢打,打了以后又把我关进来,他们什么事情不敢做呀。我想算了,随他们的便,怕违反他们更加对我不利。郑红进还吓唬我说,他们抓嫌疑犯的时候,如果我逃跑的话他们可以开枪打死我不用负责任的。
 
    我妹妹吴念丽下午关进来和我关在一个号子里,当她进来看见我脸上的伤后真是痛不欲生,哭得是一塌糊涂,说是她把我害成这样的,自责得不得了,她想不通,接着是二天二夜没有吃饭喝水,那么热的天,满身是汗流个不停,我怕她脱水,怕她死掉,我就把此事告诉余初花医生,余初花连忙跟法院联系,叫他们来做工作,怕我妹妹出人命。
 
    在看守所里,法院刑庭法官蒋烟民来提审我,他问我脸上的伤是怎么来的,他说,看我够不够得上15天的拘留,说他与执行庭不是一个庭的,叫我放心大胆地把事实讲出来,他们会主持公道的。他还说他把我妹妹的工作做通了,她回去已经喝水了。听他这么一说我很感动,头脑发热,一下子就放心地把过程实事求是地讲了一遍。但是讲了以后我又想他们都是法院的,我说我没有靠山,我是一个老百姓,而听说姚春妹是个局长,郑红进是科长,有谁能站出来为我说话呢,我又没有证人,他们会整死我的。我问蒋法官我该怎么办?我的话难住了蒋法官,他说叫我再考虑一下,他又说还是认为我要实事求是比较好。我想了想说,我还是要重写,前面的笔录不能要,坚持要他撕掉,他不肯撕,他说他还是在笔录后面加上一句“以上是我胡说的”比较好,我说那也好。后面我就不敢说是他们打的了。
 
    又过了二天,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童献国来调查。首先提审我妹妹,他说本来没必要提审我妹妹的,主要是了解一下我是怎样对我妹妹讲的,我妹妹说我们没有证人不敢讲。童献国说当时在现场的时候不光有法院的人,也有外面的人看到,说他们公安与法院是互相牵制的,是平等的单位,他们会主持公道的。我妹妹听了很高兴,就照实说了。童献国又叫我妹妹回监号子以后做我的工作,叫我放心大胆地讲。第二天,童献国来提审我,我就毫不保留地把全过程照实说了。可是没想到公安办案的人很有正义,有能力,但是可能没有权。
 
    2003年9月1日,童献国叫我们夫妻去办理取保候审的时候私下对我们说我们太吃亏了。在看守所里提审我的时候我说屁股痛不能坐,他们就叫我站着说。
 
 
    我丈夫听人说我被打伤了,也不知道到底是什么伤,就交给看守所门卫毕平凡二盒三七片,毕又通过看守所的医生余初花给我带进来。我跟余初花说我全身很痛要求治疗验伤,她摸了一下我的腰部说骨头没断不要紧的,她说她没权力带我看病,要上面批准才可以看的。看守所的医生余初花说,叫我做好准备,说我可能出不去了,要长期坐在里面。同监号的人问我脸上的伤是怎么来的,我说是法院打的,她说不要讲,讲出去要吃亏的,也不能告,里面有好几个男人都被法院打过,里面冤案不少,民是告不了官的,何况是告法院。
 
    淳安县检察院驻淳安县看守所监察室的余永流检察官每天都来看我,知道我脸上的伤。并向上反映我的情况。
 
    在我的案件移交临安市检察院后,检察员张宏亮、朱文浩拿出余国樟的照片问我余国樟脸上的伤是怎么回事,我一看吓了一大跳,照片上余国樟的脸象老鼠脱了皮似的,十分吓人,我说这是不可能的,余国樟根本就没有烫伤,是假的,可能是脸上涂了粉照的。检察员说不是粉,是用什么光照的。
 
    临安法院开庭时,我们拿出鉴定书作为呈堂证据,审判员张正谋说跟本案无关,就匆忙收庭了。判决后我丈夫和律师问张正谋为什么会判得这么重,张说,院长说我们到处告来告去,不判实刑还行吗。本来是要判一年半的,后来才决定判一年。
 
    在我拘留期间我丈夫到淳安法院院长程建飞那里去反映情况,他叫我丈夫向副院长反映,我丈夫向副院长反映后的第二天又去找程建飞,一进门,程建飞就大声地责问我丈夫,他说:“你是不是工商部门的,你知不知道什么叫实事求是,到处告来告去。我们法院的人是不会打人的,如果打人话饭碗都没有。”我丈夫小心地辩解道:“我没有告来告去,我只是向你们法院反映情况。”程建飞说:“反映情况是可以的,但要实事求是。”意思是说我一点也不实事求是。他根本就听不进我丈夫的半点的意见。程建飞的口气完全是一付流氓相,根本不象一个有文化有休养的人,也根本不象一个人民法院院长说的话。我丈夫气得没办法就无奈地走了。我丈夫心里想这是人民法院院长,他心里怎么没有老百姓,他到底是个什么官,为什么老百姓反映情况都不愿意听。
 
      余永流检察官:尽快完善司法拘留的法律监督
 
     记者到淳安县检察院驻淳安县看守所监察室,找到检察官余永流调查了解吴燕青在司法拘留期间的情况。余永流检察官说,三年前是有一位叫吴燕青被羁押过,我刚才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关于吴燕青在羁押期间的检察日志,这会儿我想起来了,吴燕青当时是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所以检察日志没有记载吴燕青的入所情况。几乎每天都有被法院司法拘留的人员,之所以知道吴燕青被拘留过是因为以前认识吴燕青的父亲。吴燕青被拘留期间,其家人让我向拘留所的医师转送治疗药品,用于治疗吴燕青的伤口,当时我也询问了吴燕青的伤情。按照规定,驻看守所监察室的检察官只对刑事拘留人员入所前做询问并记载到检察日志中,刑事拘留人员在入所前发生的伤情不属于驻所监察室的检察官职责,如刑事拘留人员在入所前发生比较严重的伤情我们将记载到检察日志中,并向检察院汇报。驻所监察室的检察官职责是对刑事拘留人员在入监所后发生刑讯逼供、体罚或变相刑讯逼供、体罚进行法律监督。司法拘留是由法院直接操作的,不需要法院以外的机构审批,至今在法律监督方面是个空白,遭司法拘留的人员在入所前后驻所监察室的检察官也没有法律监督的依据。希望尽快制定完善法院司法拘留的法律监督法规。余永流检察官如是说。
 
      沈建民法官:关键的时候我会出庭作证
 
    淳安县法院原执行庭法官沈建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做人要讲良心,不要太过份。我当时与执行庭同事郑红进、余永忠、余国樟去传唤吴念丽,被店主吴燕青阻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吴燕青带往法院询问,但后来发生的事情有好多地方是违法的,我都看不过去。吴燕青妨害执行公务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能受到殴打。我可以负责任的讲,既然老百姓反映了情况,媒体也进行了报道,做为人民的法院一定要有个态度,法院回避问题,逃避事实是不负责任的,这样拖下去对我们法院的形象将造成影响,掩盖事实,包庇问题能包的住吗?新来的院长(罗鑫)很为难,也没办法。按规定这样的事情要开除人的,我认为现在的互联网时代,信息这么畅通,越包庇,越糟糕。
 
    记者:请讲一下吴燕青当时被带到法院时,您所看到的,听到的事实可以吗?
 
    沈建民:“吴燕青这个事情太冤了。到法院后我跟吴念丽在一个办公室,我也听见吴燕青在斜对面的办公室里喊救命,距离我的办公室有三步远。吴念丽听见吴燕青救命声就站起来讲他们在打她姐姐。我当时好心地安慰她说我们法院不会打人的,怕她出去会把事情闹得更大,两个人都闹进去,所以不让她出去。我可以说,法院有正义的法官都可以做证,当时在殴打吴燕青时,有一个被执行人叫朱春生的在场,事情发生的经过全都看到了。无缘无故的人家拿热水瓶干什么?一定有暴力的发生人家才拿热水瓶自卫。一个弱女子到法院里面,有可能打法官吗?我当时在我的办公室执行二科,吴燕青在三科,两个办公室距离有三步远我能听不到。法官打人是不对的,关键的时候我会出庭作证的。”
 
   证人朱春生:给法官作证,害了无辜。要知结果,宁愿让拘留我几天
 
    记者调查采访了吴燕青一案的关键证人朱春生,朱春生说,因时间比较长了,有些细节不是记得那么清楚,但是大概的情节还是记得清的。我是县二轻企业的厂长,2003年夏日的某一天,我因前任厂长留下来的债务一事而作为债务人,到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去,当我在执行庭办公室等待的时候,听见走廊上有大声的争吵声,不一会只见法院的三位男同志(郑红进等人)拉着一位女当事人(后来知道叫吴燕青)进了我在的这一间办公室,将吴燕青按来按去强按着坐在椅上,然后郑红进叫我在的这一间办公室的女同志(姚春妹)协助处理一下,姚春妹就走过来,拉住吴燕青的头发击打,吴燕青随手将放在旁边的开水瓶拿起来挡住自己的头部,法院的同志拚命抢夺,开水瓶被夺下,我也不知道开水瓶里有没有开水,但没有看见开水泼出,又见吴燕青倒在地上连喊救命,并看见姚春妹的衣服扣子脱落,但也不是吴燕青故意抓掉的,至此因姚春妹一个女人的衣服扣子脱掉了,我也不好意思坐在里面,就走出了办公室。几分钟后我又走进办公室,只见吴燕青站在里面墙壁边上,脸上又青又肿。后面发生的事情我就没有看见了。
 
    当天法院就把我放出来。事后郑红进几次来找我配合他们做证,开始我不肯,但郑红进一定要我配合,有点威胁的意思,我怕这样下去对我不利,因前任二个厂长都被法院拘留过,我没办法,就只有跟他们配合,但我是照实讲的,一直强调没有开水泼出来,但他们好多没有写,只是站在他们办案的角度上写的。另外我也不认识吴燕青,不光我自己的事,我也没有太在意他们写了什么,写好之好,我也没仔细看就签上名字算了。事后我知道吴燕青坐了一年牢。如果当时知道我做证使吴燕青坐牢了,我宁可当时让他们拘留我几天,我也不愿去给他们做证。
 
    我只是看到了当时的现场,但不知前面是什么事情引起的。原来我还以为吴燕青是欠债的,后来我才知道是因她妹妹的事。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其它单位的话,我想处理起来是不会这么重的。我想法院是不是处理得太重了。事后我碰到姚春妹,姚春妹说当时其实不管她们科的事,她自己科里的事情她自己会处理,他们科里的事情也来叫她处理。现在出了事,她也没有办法,她很后悔当时的冲动,因是职务行为,要领导决定。
 
    朱春生又说,请《人民监督网》的记者谅解我的难处,《人民监督网》的报道我早已经看到,全是事实,我们这个地方很小,我有些隐情,不太好讲的,请谅解,我只不过是做小生意的。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