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公民记者身份 首获法院确认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讯(记者孙莹)记者昨日获悉,雷政富案爆料人朱瑞峰状告华声在线网站华声论坛名誉侵权案获得胜诉,西城法院判决网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朱瑞峰说,去年底,在

    本报讯(记者孙莹)记者昨日获悉,雷政富案爆料人朱瑞峰状告华声在线网站“华声论坛”名誉侵权案获得胜诉,西城法院判决网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朱瑞峰说,去年底,在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华声论坛上,注册用户名为“汴京汪海洋”的网民发布《雷政富淫乱视频事件爆料人、朱瑞峰骗子嘴脸》、《揭露“人民监督网”及朱瑞峰真实面目》等3篇网帖。在网帖和回帖中,不仅涉及大量有关朱瑞峰个人状况的虚假信息,同时诽谤朱瑞峰为“利用非法网站敲诈勒索”等等。

  法院认定,华声在线网站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致使网络用户侵害原告朱瑞峰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华声在线连续30日置顶刊登赔礼道歉公告,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同时,由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朱瑞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除了朱瑞峰获得赔偿外,这一判决备受关注的一点是对朱瑞峰身份的记载——人民监督网公民记者。这是“法院第一次在判决书中确认原告的‘公民记者’身份”。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